今天正好有客户问到这个逻辑上通,但程序上暂时不通的事项。企业拟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产品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也不在中检院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结果中,但外省/直辖市已有该类产品完成医疗器械注册上市,这种情形,是否可以参照外省,免于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流程?

按照目前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法规,产品的类别应参照现行相关法规文件,如《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汇总文件》等;相关文件中若无该类产品,拟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对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开展类别判定;外省/直辖市同类已上市产品可以作为申请分类界定的参考,但不能作为产品类别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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