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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7年4月5日,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密切相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EU)2017/746(简称“IVDR”),同时废除指令98/79/EC(简称“IVDD”)与委员会决议2010/227/EU。2017年5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OJ L 117正式发布IVDR法规,同年5月26日生效,过渡期为五年,今天是法规正式实施的日期。
法规主要内容 IVDR法规共十章113条,15个附录。 章节(条款) 标题 第I章(条款1-4) 范围与定义 第II章(条款5-21) 器械上市与投入使用;制造商、进口商与运营商等的责任;CE认证;欧盟成员内自由移动 第III章(条款22-30) 器械的标识与可追溯性;器械与运营商的注册;安全与临床性能总结;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 第IV章(条款31-46) CE认证公告机构(Notified Bodies) 第V章(条款47-55) 器械分类与合格评定 第VI章(条款56-77) 临床实证、性能评价与性能研究 第VII章(条款78-95) 上市后监督、警戒与市场监督 第VIII章(条款96-101) 欧盟成员国、医疗器械协调小组、欧盟参考实验室与器械注册机构之间的合作 第IX章(条款102-106) 保密性、数据保护、资金与处罚 第X章(条款107-113) 最终条款 附件I 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 附件II 技术文件 附件III 上市后监督的技术文件 附件IV 欧盟符合性声明 附件V CE认证标记 附件VI 按照第26(3)条与第28条,注册器械与运营商需要提交的信息;按照第25条与第26条,与UDI-DI一起提供给UDI(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的根本数据元素,以及UDI系统 附件VII 公告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附件VIII 分类规则 附件IX 基于质量管理体系与技术文件评估的合格评定 附件X 基于型式检验的合格评定 附件XI 基于生产质量保证的合格评定 附件XII 由公告机构发表的证书 附件XIII 性能评估、性能研究与上市后性能跟踪 附件XIV 干预性临床性能研究与某些其他性能研究 附件XV 旧指令98/79/EC与本法规条款的比较表 新法规的主要变化 1. 扩大产品范围。 2. 按照风险对器械开展重新分类。 3. 更严格的技术文档要求。 4. 确定“负责监管合规的人员”。 5. 增加公告机构的参与,对公告机构开展更严格的审查。 6. 实施唯一设备标识(UDI),以实现更好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