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作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且规范行业秩序所依赖的技术基石,乃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于自身法定职责,以组织的形式开展制定与修订操作,并按照预先既定的程序使之得以正式发布出来的那一套统一的技术要求,这些要求会全面贯穿于医疗器械自研发起步、历经生产阶段、再到经营环节以及使用过程直至监管范围涵盖的全生命周期各个不同环节当中,构成了所有与之相关的各方都务必共同遵循起来的准则,而其设置的根本目的旨在促进科学技术达成进步、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予以保障并最终实现提高人民健康保障水平这样的目标,由此可知理解医疗器械标准对于那些身处从事医疗器械领域范围之内的任何单位以及个人而言均有着根本的意义所在。
医疗器械标准的法定定义与效力层级
依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措施》,所谓医疗器械标准指的乃是这样一种统一的技术要求,即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凭借自身职责组织着开展制修订,并且是以依法依规按照既定程序加以发布的,该技术要求在医疗器械那从研制到生产,以及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这类多方面活动中是必须予以遵循的;就医疗器械标准依其效力来讲,弄清楚地被分为有着不同作用的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所涉及到的是与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相关的技术要求,此类要求必须被制定成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亦或是强制性行业标准,这类标准是不容置疑必须执行的;而推荐性标准则主要是为满足像基础通用、跟强制性标准相配套以及对医疗器械产业起到引领作用等种种需要的技术要求,能够被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推荐性行业标准,在这方面国家是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去按照基于的。
医疗器械标准的分类维度与规范对象
医疗器械标准并非仅依效力划分,且会以其规范对象实施分类,这分类主要涵盖基础标准——即为整个医疗器械领域提供最基本通用规范性要求者、方法标准——规定统一试验检验研究等方法者、管理标准——侧重于质量管理流程控制等方面者以及产品标准——针对具体产品的专用技术要求者,它们以这种多维度分类方式共同搭建起一个虽严密却完整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从全方位来保障医疗器械能安全且有效。
医疗器械标准的根本实施要求
于医疗器械从注册历经生产直至投入使用这般全程中,存在一个极为根本且具备强制性的根本要求,那便是医疗器械务必与适用于它的强制性标准保持一致;若医疗器械自身的产品结构特征、所预期的用途以及具体使用方式等,跟某一项强制性标准所覆盖的适用范围并非一致,此情形下该产品的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便需指出关于不适用此项强制性标准的详尽说明,并且要提供充分的、可作支撑的资料;而对于不存在强制性标准这样一种状况来说,国家方面是鼓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能够积极去按照基于相关的推荐性标准;但需要着重注意的是,一旦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亦或是已经经过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所引用,那么被引用的那些内容就拥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医疗器械标准的动态管理与制修订
并非体现出一成不变状态的医疗器械标准,所实行的乃是动态管理方式,原因在于国家药监局会形成这样一种标准复审制度,基于此制度,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就需要针对已发布的标准定期地开展复审工作,并且还得依据科技进步、产业发展以及监管方面的需要,对于那些标准的有效性、适用性还有先进性展开评估,最终指出关于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而这复审周期在原则上是不超过5年的,与此同时,标准的制修订存在一套严格且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以及批准发布等环节的程序,至于监管方面急需的标准,还能够依照国家药监局所规定的快速程序来开展制修订工作,以此达成满足紧迫监管需求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