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地址存在不详细、不精准,不能准确定位到企业位置,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地址,经省药监局2025年第三次医疗器械风险会商会研究,现将密切相关事项弄清楚如下:
一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地址要覆盖所有生产、检验、储存区域。
二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地址原则上应注明XX路(道、街)XX号XX栋,对于暂未弄清楚路牌号的,应准确描述生产许可地址,不得出现无法定位或相对于他单位混同的情况。
三是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是租赁他人场所的,应准确注明XX路(道、街)XX号XX栋,如:涉分层或分区等情况的,还应注明具体的层(区)、室(间)的位置。
四是生产许可证上生产地址应与注册证上的生产地址一致。
辖区内已获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变更。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