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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颈椎间盘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05-06 17:21:29 浏览次数:  作者: 飞速度CRO

人工颈椎间盘假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02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图1)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人工颈椎间盘假体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人工颈椎间盘假体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开展充实与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与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与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与标准的不断改进,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开展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涉及的产品适用于人工颈椎间盘假体置换,通常由上、下终板与髓核假体组成,由金属及其合金、涂层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或陶瓷等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弹性人工髓核、个性化定制等产品。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人工颈椎间盘假体的命名需按照基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与预期目的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分类编码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3-05,管理类别为Ⅲ类。

3.注册单元划分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人工颈椎间盘假体临床预期用途较为单一,各组件互相配套用于临床,且不同尺寸规格间配合关系较为确定,故单一组件不作为独立单元开展申报。作为单一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组件可以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作为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使用的、材质已确定且唯一的上终板、髓核假体、下终板,虽组件间材质不同,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不同结构设计型式的产品,如运动保留型式、运动限制型式、固定结构型式,其关节面材料组配不同,均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开展申报;材质不同的同类组件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4.型号规格

需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弄清楚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按照基于比较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5.结构组成

需提供所含组件描述、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及有效期信息。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应详细论述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控制、货架寿命,以及相关验证内容,所提交的资料应完整、标题弄清楚、目录清晰并具有系统性,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描述

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如适用)、材料牌号信息(如适用)、交付状态、灭菌方式、产品有效期信息。

产品的表面处理情况,例如表面涂层及其相关的制备工艺等;产品表面包括但不限于上下终板与椎体结合面以及产品内部的运动关节面,涂层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固定涂层等,需要给出涂层的元素成分、组织结构、理化性能、力学性能、结合强度等信息及其相关的制备工艺。

2.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弄清楚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按照基于比较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提供体现产品结构特征及技术特点的结构图,以及各组件的几何结构与每项设计特征的功能说明;产品典型结构示意图中弄清楚重要尺寸的起止点以及可用尺寸范围的整体说明;弄清楚产品的几何尺寸、公差及表面粗糙度,如产品高度、宽度、深度、终板接触面的弧度、倾角等外形尺寸,以及产品旋转中心高度、关节面直径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结构与配伍的重要尺寸,从整体外观、各维度剖面及侧面、局部细节弄清楚产品的设计特征并提供产品结构及根本尺寸的设计依据。

3.包装说明

弄清楚产品所有组成部分的包装形式及初包装(无菌屏障系统)材料信息。建议提供初包装的照片及图示,弄清楚初包装的尺寸信息与材料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

4.与同类与/或前代产品的参考与比较

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与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弄清楚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

5.适用范围与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

5.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弄清楚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该产品用于椎间盘置换术,以恢复椎体相邻节段间的支撑与相对运动,申请人需清晰准确描述产品具体适用范围。

5.2预期使用环境

弄清楚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5.3适用人群

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

5.4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弄清楚说明。

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与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出现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出现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与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开展描述。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密切相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疲劳所引起的危险(如半脱位/脱位、松动、组件分离、假体断裂、组件尺寸不匹配、髓核磨损等失效风险)等方面,对产品开展全面的风险研究,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与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与《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与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2.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按照基于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开展编写。

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按照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要求。人工颈椎间盘假体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是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应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与年代号。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应针对终产品制定,且性能指标不应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应优先考虑按照基于公认的或已颁发的标准检验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

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与/或规格的产品,应弄清楚各型号及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并附相应图示及数据表格对逐型号规格开展说明。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弄清楚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需包括以下产品相关信息:

3.1.1明示产品的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牌号及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

3.1.2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根本尺寸。

3.1.3提供产品根本尺寸信息,如产品高度、宽度、深度、终板接触面的弧度、倾角等外形尺寸,以及产品旋转中心高度、关节面直径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结构与配伍的重要尺寸。

3.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适用内容:产品根本尺寸与公差,如高度、宽度、深度等;产品表面质量,包括外观、表面缺陷与表面粗糙度;产品的力学性能,如压缩刚度等;产品的涂层形貌,如表面粗糙度、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涂层厚度等;产品涂层的剪切强度、拉伸强度,以及关节面粗糙度;灭菌产品的无菌性能;按照基于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的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

附录部分需载明各组件材料化学成分、显微组织与理化性能。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按照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按照基于公认的或已颁发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与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开展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应按不同材质分别按照基于典型性产品开展注册检测,在同一注册单元内,上终板、髓核假体、下终板等应分别检测。

4.产品检验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按照基于检验的典型性型号需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5.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关节运动范围、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体外磨损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开展比较,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需提供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与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按照基于的标准或方法、按照基于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5.1.1金属材料

针对人工颈椎间盘假体产品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钴铬钼合金等),需弄清楚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

5.1.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

针对产品使用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与含抗氧化剂高交联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材料,需参照《髋关节假体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分别提交材料的理化性能、制造工艺等研究验证资料。

5.1.3表面多孔涂层

对于含表面多孔涂层的产品,需参照《髋关节假体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表面处理的理化性能、制造工艺等研究验证资料。

5.2物理与机械性能研究

对于产品的机械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在各项试验中的受力情况、产品的结构设计、规格尺寸等因素,分别按照基于最差情况开展试验,并提供最差情况选择依据。

5.2.1人工颈椎间盘假体及其组件静态与动态力学性能试验资料

因为证明产品可以长期安全有效地应用于预期患者,申请人应按照产品的情况选择相应的试验项目开展验证,在申报的产品中针对每种测试选择最差情况的产品实施相应力学性能试验,最差情况的选择应说明理由,必要时按照基于有限元研究方法并给出研究报告。

颈椎间盘假体及其组件静态与动态力学测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静态轴向压缩测试;

静态剪切压缩测试;

静态全器械推出;

静态嵌件推出;

静态沉陷测试;

轴向压缩蠕变试验;

碰撞试验;

半脱位试验;

终板弯曲试验;

扭转试验;

动态轴向压缩测试;

动态剪切压缩测试;

申请人应按照产品特点选择相关试验,如不适用应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5.2.2人工颈椎间盘假体磨损试验

申请人应对产品关节面的匹配可靠性予以论证,如摩擦面选择依据、关节面尺寸对磨损量的影响等,并按照基于预期配合使用关节面的最差情形提供磨损试验,提供其结果可接受的依据。

磨损试验应依据ISO 18192-1或ASTM F2423标准开展。

申请人应依据ISO 17853、ASTM F1877、ASTM F561标准对产品的磨损颗粒研究评估,如颗粒形状、粒径分布等;

如磨损颗粒未经全面评价,还应开展如下实验:

注射磨损试验所得不同粒径的磨损颗粒至家兔硬脊膜外腔试验,应评价磨损碎屑的局部反应与全身反应,如生物相容性、神经反应、组织反应与毒性。组织学通过了解应关注动物脊髓、硬脑膜与局部淋逢迎,同时建议对其他的组织与器官开展评价,如心脏、肺、肝、脾、肾与胰腺等器官的变化,通过了解时间点应包括植入后3个月与6个月,但按照材料或器械的不同,必要时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开展通过了解。

5.3生物学特性研究

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及其涂层,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与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开展风险评价,充分考虑磨损、微动腐蚀等因素的影响,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定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与致癌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

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

注册申请人声称产品可用于磁共振环境时,建议注册申请人参考YY/T 0987外科植入物磁共振兼容性系列标准开展申报产品的MRI兼容性研究,包括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以及伪影等,确定MRI检查的安全条件。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所用材料类型、结构设计等不同,通过科学论证而非测试来确定MRI检查的安全条件,并在说明书中予以弄清楚。

5.5清洗与灭菌研究

5.5.1 清洗

弄清楚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弄清楚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与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5.5.2 灭菌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弄清楚灭菌工艺(方法与参数)与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5.5.2.1生产企业灭菌

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弄清楚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与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

5.5.2.2最终使用者灭菌

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弄清楚推荐按照基于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按照基于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可靠性论证与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

5.6动物试验研究

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开展,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形成的科学性与可靠性,以及对临床的参考意义。

对于新设计型式、新材料的产品,应选择相应动物试验模型对临床使用中预期的解剖结构、生理学、生物力学与体内载荷开展评估,建议针对产品按照基于山羊、绵羊、犬等可模拟人工颈椎间盘假体使用状态的动物开展颈椎间盘假体置换试验。

5.7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

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弄清楚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与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弄清楚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需对包装完整性与包装强度开展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模拟运输等。若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形成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形成产品的有效期。因此,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

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密切相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与验证方案开展,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与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四)临床评价资料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12、13、14、15、17、22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20号),该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为临床试验。申请人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开展临床试验研究时,在临床试验方案制定中建议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临床试验设计类型

考虑产品为永久性替代植入物,属于较高风险医疗器械,应开展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对于设计型式与选材在国内市场已出现的产品,申请人可按照基于非随机平行对照研究,在疗效评价时,有可能因为基线不均衡而结果无法客观的评价试验结果,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结果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其他类型的产品,应按照基于具有良好对照的前瞻性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2.入选、排除标准

人工颈椎间盘假体受试者应从脊髓型颈椎病、神经根型颈椎病、颈椎间盘极大症等需要开展前路减压的患者中选出。申请人及临床研究机构应按照申报产品的设计特征及其预期的适应证/禁忌证制定其临床试验的入选/排除/退出标准,不符合所有入选标准或者符合任何一项排除标准的研究对象应被排除。如下为C3-C7中单节段置换的举例:

2.1人工颈椎间盘假体临床试验入选标准:

(1)患者年龄18—60岁,性别不限;

(2)患者骨骼已成熟;

(3)C3-C7单一节段症状性颈椎病伴有颈部与(或)上肢疼痛与(或)神经功能缺失;

(4)非手术治疗6周无效;

(5)具有经CT、MRI或X线平片已经结论显示的神经根病、脊髓病、脊髓神经根病的临床诊断;

(6)伴有神经根症状的患者:颈椎功能障碍指数NDI评分≥15/50(30%);伴有脊髓症状的患者,JOA评分小于17分;

(7)术前受试者愿意并且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术后能够并愿意配合坚持完整随访。

2.2排除标准:

(1)多于一个节段需要治疗;

(2)椎间盘退变严重造成椎间盘高度丢失≥50%、该节段屈伸活动范围显著减小,活动度低于2°;或已有骨桥形成;

(3)后纵韧带骨化症,巨大后骨赘,钩椎关节严重退变;发育性椎管狭窄、退变性椎管狭窄;

(4)骨质疏松症(骨密度检查T≤-2.5);

(5)置换节段严重节段性不稳定,尤其是过屈过伸侧位X线片显示椎体间前后滑移的总与>3毫米;

(6)屈曲位或仰伸位角度>11°;

(7)创伤、急性骨折、肿瘤、感染等;

(8)艾滋病、肝炎等系统性疾病;

(9)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10)强直性脊柱炎、风湿性关节炎、弥散性骨肥厚症;

(11)病变节段曾接受手术治疗;

(12)服用已知可能影响骨或软组织愈合的药物(例如:类固醇、破骨细胞抑制剂等);

(13)存在小关节病变而结果颈痛;

(14)病理性肥胖,BMI>40;

(15)骨代谢性疾病,如痛风、帕金森病,骨发育不良或软骨发育不良;

(16)患者精神上无能力或者不能理解参与研究的要求;

(17)酗酒者或吸毒者;

(18)预计无依从性,或难以完成随访;

(19)已知患者对一种或多种植入的材料有过敏史;

(20)妊娠或3年内可能妊娠,哺乳期妇女;

(21)体质虚弱或因全身其他疾病不能耐受手术者;

(22)神经肌肉性疾病;

(23)病因不明的颈肩痛,如单纯颈痛的患者;

(24)受试者合并的其他疾病限制其参加研究,不能依从随访或影响研究的科学性完整性;

(25)受试者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

以上为单一节段颈椎间盘置换的入选与排除标准,对于适用于两个节段的产品,申请人可按照产品特点及适应证自行制定,并说明理由。

3.受试者退出标准及退出受试者的处理

3.1退出标准:

(1)受试者撤回知情同意书;

(2)严重违反试验方案;

(3)研究者认为不再适合继续开展临床试验者;

(4)在临床试验期间妊娠的妇女;

(5)受试者死亡;

(6)受试者失访;

(7)申请人要求终止试验。

3.2退出受试者的处理:

(1)记录最后一次生命体征、术后情况与局部体征检查,拍摄颈椎相关影像学资料,记录合并用药与不良事件、相关评分、肌力感觉、活动度等指标;

(2)将终止验证的时间与原因详细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上;

(3)对因不良事件而终止试验的病人必须随访至不良事件得到解决或稳定;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4.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与窗口期

临床试验的持续时间取决于所有安全性与有效性数据的获得,研究病例至少随访至12个月以上。应在手术前、术后即刻、6周、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人工颈椎间盘假体系统的临床研究数据都应该收集。如术后即刻的X射线平片,每次随访包括患者主诉、体格检查、X线平片、颈椎功能评分、以及指导患者功能康复等内容。应详细介绍患者术后注意事项(如6周内避免颈椎过度屈伸侧弯等)及康复计划。

5.临床试验评价指标及判定标准

5.1主要评价指标:术后12个月的治疗成功率,治疗成功的标准如下:

无器械移位;

无器械故障引起的二次手术;

神经功能得以保持或提高;

置换节段颈椎活动度>2°,且无骨桥形成;

置换节段的FSU高度与术前相比丢失不超过5%;

无严重不良事件。

5.2次要评价指标

5.2.1临床疗效评估:推荐使用JOA评分评价患者脊髓神经功能恢复情况,按照基于颈椎功能残障指数量表NDI与视觉模拟VAS评分评价患者手术前后生活质量的变化,应分别记录术前与末次随访时的JOA评分、NDI评分与VAS评分,并计算JOA改善率。

5.2.2影像学指标

在术前与术后一年随访时开展放射学评估,包括颈椎正侧位X光片与过屈过伸位X光片;

测量手术节段与相邻节段椎间活动度ROM与椎间隙高度、脊柱功能单元(FSU)的角度、颈椎整体曲度;

上下终板与椎体间是否有透亮线存在;

相邻节段是否出现退变;

是否存在异位骨化。

5.2.3假体生存率:按照取出或者包括取出假体的任何一部分的病例来计算假体的生存率。出现1例与上述产品质量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判定临床试验失败。

5.2.4不良事件出现率

5.2.5并发症出现率

须对并发症出现的类型、数量、比例开展统计研究,并论证其与植入人工颈椎间盘假体的相关性。并发症类型:植入物松动或下沉、假体破裂、假体磨损、假体对合欠佳、持续吞咽困难、浅表感染、深度感染、呼吸与发音障碍、新发的一过性症状如放射痛、麻木与主观感觉无力、脑脊液漏、喉上/喉返神经损伤、异位骨化、假体移位/半脱位等。

6.对照产品的选择

对照产品应选择目前临床正广泛使用的、对相应适应证的疗效已被结论显示并得到公认的产品。申请人应提供对照产品的选择依据。

7.样本量的估算

申请人应提供样本量足以评价所申报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统计学证据,包括以下内容:对照组与试验组主要评价指标一致试验条件(仍然的适应证人群、治疗时间、随访时间等)下的预期疗效、预期的组间差异、显著性水平(α)、驾驭度(β)、预期失访率、所用到的样本量计算公式、所有的计算过程及使用的统计学软件、引用的参考文献等。

申请人应按照产品的性能指标选择对照品,并按照基于经典的统计学方法及国内外公认的统计学软件计算样本量。

例如:

要是某随机对照非劣效临床试验,按照文献报道:同类产品的治疗成功率为95%、临床认可的非劣效界值为10%,则在双侧显著性水平0.05、驾驭度80%、须每组完成有效病例74例,考虑脱落率20%时,每组需要89例。

决定样本量的根本因素有:研究类型、主要评价指标、对照组与试验组主要评价指标的预期疗效、非劣效界值、显著性水平(α)、驾驭度(β)、预期失访率等。

若开展随机对照非劣效试验,则需弄清楚对照产品预期疗效与临床认可的非劣效界值。

8.人口统计学与基线特征

8.1人口统计学资料:如性别、年龄、民族、身高、体重等;

8.2临床疗效相关的基线数据:考虑因素包括疾病的诊断、分期、分级及影像学参数、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沉、CRP等;

8.3合并症:是否有骨质疏松、营养不良(钙、磷、蛋白质、铁)、贫血、激素缺乏(生长激素、甲状旁腺素等)、放射治疗、手术史、糖尿病史、高血压、冠心病、肺功能情况、免疫学疾病等。

9.统计研究方法

应明示具体的统计研究方法以及统计研究软件及版本。

数据研究时应考虑数据的完整性,所有签署知情同意并使用了受试产品的受试者必须纳入研究。数据的剔除或偏移数据的处理必须有科学依据与详细说明。

临床试验的数据研究应基于不同的研究集,通常包括全研究集(Full Analysis Set,FAS)、符合方案集(Per Protocol Set,PPS)与安全集(Safety Set,SS),研究方案中应弄清楚各研究集的定义。全研究集中脱落病例,其主要研究终点的缺失值的填补方法等应在方案中事先予以说明,并开展不同研究策略的灵敏度研究,以评价缺失数据对研究结果稳定性的影响。

主要研究终点指标的研究应同时在全研究集与符合方案集上开展;安全性指标的研究应基于安全集。

临床试验数据的研究应按照基于国内外公认的经典统计研究方法。临床试验方案应该弄清楚统计检验的类型、检验要是、判定疗效有临床意义的界值(非劣效界值)等,界值的确定应有依据。

对于主要研究终点,统计结果需按照基于点估计及相应的95%可信区间开展评价。不能仅将p值作为对主要研究终点开展评价的依据。

对验证期间出现的所有有害事件的种类、严重程度、出现频率及与验证产品的关系将列表描述。

申请人应提供基于所有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研究报告,以便临床试验组长单位按照此报告撰写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结论应:成功率方面不劣于对照产品。

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与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与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与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弄清楚。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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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人工颈椎间盘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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