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审评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为植入式左心室辅助循环系统临床评价的资料准备,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审评要点是对植入式左心室辅助循环系统是否需考虑开展临床试验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开展充实与细化。
本审评要点是供注册申请人与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审评要点。要是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按照基于,然而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与验证资料。
本审评要点是在现行法规与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与标准的不断改进,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开展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审评要点适用于对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Left ventricular assist device, LVAD)开展临床评价时,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判定。
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用于非长期治疗系统的适用范围为:用于为进展期难治性左心衰患者血液循环提供机械支持,含心脏移植前或恢复心脏功能的过渡治疗。供具备心脏移植条件与术后综合护理能力的医疗机构使用,医务人员、院外护理人员以及患者须通过相应培训。抗凝治疗不耐受患者禁用。
二、总则
在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设计开发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法实现设计确认,包括台架试验、动物试验、临床试验等。申请人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按照基于非临床验证资料、临床试验、已有临床数据等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临床试验路径开展临床评价,在开展台架试验与动物试验的基础上,提供在境内或境外合法开展的临床试验数据作为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证据。
三、考虑因素
(一)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属于临床使用具有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则上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路径开展临床评价,尤其在以下情况申请人应考虑开展临床试验:
1. 申报产品适用范围或适用人群出现变化,如由“心脏移植前或恢复心脏功能的过渡治疗”变更为“长期治疗”。
2. 申报产品根本部件(如血泵)出现重大变化如按照基于新的设计原理或工作方法(如植入部位)。
(二)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虽为具有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但以下情形可考虑免于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1. 申报产品有前代产品*,申报产品在前代产品的基础上,未改变产品系统控制、临床操作性能,增加配用的组件或组件性能出现变化,且申请人可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境内或境外临床数据等,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基本原则。
2. 申报产品已在境外上市,申请人可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申报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基本原则。
3. 申报产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如增加配合适用的境内已上市的人工血管),变更部分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充分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基本原则。
注*:前代产品即与申报产品属于同一注册申请人、具有一致适用范围且技术特征与生物学特性相似的产品,申报产品与前代产品为迭代关系。
四、决策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况举例
(一)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况
1. 申请人已获批非长期治疗系统的适用范围,拟申报用于长期治疗系统的适用范围,如“用于为进展期难治性左心衰患者血液循环提供机械支持,即心脏移植前或恢复心脏功能的过渡治疗以及长期治疗。供具备心脏移植条件与术后综合护理能力的医疗机构使用,医务人员、院外护理人员以及患者须通过相应培训。抗凝治疗不耐受患者禁用”。申请人需按照适用范围宣称提供临床试验数据。临床试验设计应按照基于随机平行对照的试验设计。
2. 申报产品血泵较前代产品出现设计改进或工作方法(如植入部位)改变,如血泵转子支承方式出现变化,可参考《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在完成临床前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拟申报的适用范围宣称提供临床试验数据。如申报用于非长期治疗系统的适用范围或用于长期治疗系统的适用范围应分别开展临床试验。
(二)不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可通过同品种比对开展临床评价的情况
1.申报产品在前代产品的基础上,拟增加可选的境内已上市的人工血管。申请人可参考《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新增人工血管的兼容性研究资料(如接口设计(包括装配、组装)、泄漏、机械强度、耐疲劳(模拟临床使用的振动加速测试)、血流动力学等)、动物试验(大型动物,如成年绵羊,评价植入周期内器械故障、血泵出口流量无持续性倒流、溶血、血栓、实验室检查、肝肾功能、出血、感染等项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与上市后投诉/不良事件等资料等,验证差异未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2. 申报产品在前代产品的基础上,对体外组件设计开展改进,如减小体外组件的体积与重量,增加配用部件等,相应变更未涉及产品系统控制、临床操作与使用的变化。申请人可参考《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非临床测试报告、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与上市后投诉/不良事件等资料等,验证差异未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参考文献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8年第52号[Z].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 第17号)[Z].
[6] McDonagh T A, Metra M, Adamo M, et al. 2021 ESC Guidelines for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acute and chronic heart failure: Developed by the Task Force for 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acute and chronic heart failure of the European Society of Cardiology (ESC) With the special contribution of the Heart Failure Association (HFA) of the ESC[J]. European heart journal, 2021, 42(36): 3599-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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