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疗器械注册项目来说,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已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存在部分不合格项目,能否对不合格项目重新开展检验,将检验合格后的报告与原报告同时提交?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第三十条,“申请注册或者开展备案,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方可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开展备案。”因此,用于注册申请的检验报告应为全项目检验合格的报告。对于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目,可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查找原因,必要时开展相应的设计变更,确保产品性能稳定、质量可控后再行检验。全项目检验合格的,方可医疗器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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