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手术用剥离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手术用剥离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开展充实与细化。如注册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括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根本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与现有产品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与变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与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要是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按照基于,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与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管理类别为Ⅱ类的手术用剥离器,分类编码为02-10-01(无源手术器械-手术器械-剥离器)。该产品通常由剥离头、杆部与柄部组成,头端带光源,剥离头与杆部一般按照基于不锈钢等医用金属材料制成,以无菌状态提供,一次性使用。临床上主要用于剥离或分离粘膜、组织等操作。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表、产品列表、既往沟通记录(如不适用,应当弄清楚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与/或申报前沟通)、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关联文件及其他管理信息等。
1.产品名称
产品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通用名称如“一次性使用无菌软组织剥离器”。
2.分类编码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申报产品属于子目录02无源手术器械,一级产品类别10手术器械-剥离器,二级产品类别01剥离器。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与实例
注册单元的划分应参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与适用范围等因素为划分依据。结构组成、材料、根本性能指标及适用范围一致的产品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例如,仅剥离头形状不同但其他根本要素一致的产品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若材料、光源系统等根本要素存在差异,则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1.1 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用剥离器管理类别为Ⅱ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02-10-01(无源手术器械-手术器械-剥离器)。
1.2 产品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要求,如:一次性使用无菌软组织剥离器。
2.产品描述
2.1产品的结构与组成
手术用剥离器产品通常由剥离头、杆部、柄部、光源系统(如有)等组成。申请人应详细描述产品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根本组件)的功能,可结合产品图示描述。含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应说明其连接或组装关系。典型产品外形结构见图1、头端结构举例见图2。

2.2产品工作原理
手术用剥离器通过手柄施加操作力,经杆部传导至剥离头。剥离头以头端与杆部的连接点为圆心,能够实现一定范围的转动(如0-90°)。手术时主要利用剥离头的旋转,对粘膜或组织开展剥离与分离。带光源的剥离器,光源通常在手术中仅用于识别剥离头位置,便于判断剥离情况。
3型号规格
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弄清楚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如剥离头的形状(如钝头、尖头、铲状等)、尺寸(如剥离头宽度、杆部长度等)、是否带光源等。
4包装说明
说明产品的包装层次,写明产品各层次包装(初包装、中包装、大包装)的信息,包括包装所用材料(如医用级聚乙烯袋、纸盒等)及包装所载明的信息及样图。
5适用范围与禁忌证
5.1适用范围:弄清楚产品适用的手术类型与组织分离场景,如“适用于外科手术中粘膜、组织的剥离与分离操作,可用于普外科等科室”。
5.2禁忌证:禁忌证至少包括不得用于内窥镜下使用、对材料过敏者禁用等。
6.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
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与目的。对于同类产品,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申报产品应与已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开展比较研究,应详述产品间异同。
7.不良事件情况(如适用)
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上市、销售、不良事件与召回等相关情况研究资料。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1.1风险研究方法
1.1.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研究中,要考虑可靠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与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1.1.2风险判定及研究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与对于环境的危害;
1.1.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原材料选择不当,结构设计不当,生产风险,运输与防护不当等;人为因素包括不可靠的操作;适用错误;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1.1.4风险判定及研究考虑的问题包括:生物学危害;产品质量是否会结果使用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等。
1.2风险研究清单
手术用剥离器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密切相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2.1产品安全性特征判定是否准确(依据YY/T 1437);
1.2.2危害研究是否全面(依据GB/T 42062附录C);
1.2.3风险可接受准则,减少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对“手术用剥离器”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开展判定,产品在开展风险研究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见附件),注册申请人还应按照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注册申请人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同时,因申报产品含有光源,申请人应参照《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对光辐射安全开展风险研究。
2.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指标与检验方法。本指导原则给出手术用剥离器需要考虑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申请人按照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与用途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且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弄清楚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依据,型号/规格的表述应与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并提供结构示意图。
2.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应与性能研究资料保持一致,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外观与尺寸,物理性能如机械强度、表面粗糙度,化学性能如耐腐蚀、环氧乙烷残留(如适用),使用性能,生物性能如无菌,电气安全性能与电磁兼容要求。
2.2.1外观;
2.2.2尺寸:应弄清楚剥离器各段长度、直径等,并弄清楚公差范围;
2.2.3机械强度:玻璃器各部的连接牢固度应能承受一定拉力,不断裂或脱出、各部件不应有机械损坏;
2.2.4表面粗糙度;
2.2.5使用性能:使用时剥离头端应能以头端与杆部连接点为圆心实现一定范围的顺利转动(如0-90°)或摆动,无卡顿、松动。
2.2.6耐腐蚀性:参照YY/T 0149设置;
2.2.7环氧乙烷残留量:若按照基于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应符合安全要求;
2.2.8无菌;
2.2.9电气安全性能: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GB 9706.1的要求;
2.2.10电磁兼容:应符合YY 9706.102要求;
2.2.11按照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的其他性能要求。
2.3检验报告
2.3.1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其功能最齐全、或结构最复杂、或风险最高。其他型号可开展差异性检测。
2.3.2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等相应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3.研究资料
3.1原材料控制
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弄清楚产品的起始材料,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材料至终产品所需全部材料(包括粘合剂、助剂、涂层等)的基本信息,如原材料名称、牌号、供应商、符合的标准(如适用)等。产品组成材料可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一一对应。若产品组成材料为混合物的,应弄清楚各组分及其比例。
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与研究资料。
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产品预期用途的相关研究资料,可参考提供该材料适于人体使用的相关研究资料,如新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研究资料,毒理学研究,临床应用史等。
3.2产品性能研究
应给出技术要求中各性能指标的设定依据、所按照基于的标准或方法、按照基于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应提供根本性能如剥离性能等验证资料。
3.3辐射安全研究(如适用)
应参考《医疗器械光辐射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提交光辐射安全研究资料。
3.4 可用性工程研究(如适用)
应参照《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及其应用说明要求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3.3生物学特性研究
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与审查指南的通知》要求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与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与时间;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与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本指导原则中的手术用剥离器产品属于与组织短期接触(≤24小时)的外部接入器械,开展生物学评价,应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开展评价,至少应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等。
3.4灭菌工艺研究
如产品无菌供应,应弄清楚灭菌工艺(方法与参数)及其选择依据与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保证达到1×10-6。灭菌过程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灭菌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弄清楚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环氧乙烷解析的研究资料。
3.5产品稳定性
3.5.1货架有效期
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与包装有效期。产品有效期研究可按照基于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加速老化研究可参考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有效期验证方案中应设定验证项目、验证方法及判定标准。验证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验证与包装系统性能验证两方面。
3.5.2包装及包装完整性
应弄清楚产品的内包装形式并确保包装在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在产品有效期内能够对产品起到防护作用并保持产品清洁。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密切相关标准开展(如GB/T 19633系列标准),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与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成型与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合性;包装有效期。包装验证的资料内容应与包装说明中给出的信息相符。
提交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与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与性能,包括完整性与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3.6其他资料
手术用剥离器产品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较资料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比较说明。具体可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比较说明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
(五)临床评价资料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六)产品说明书与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与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与YY/T 0466.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出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储存与运输条件不应超出产品货架有效期验证范围,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不限于此):
1.提示使用前阅读说明书,了解使用方法。
2.详细说明产品的使用步骤,包括操作前准备、剥离操作要点、光源使用方法(如有)等,强调正确的操作手法以避免黏膜、组织损伤。
禁忌证至少包括不得用于内窥镜下使用、对材料过敏者禁用等。
3.产品灭菌方式,一次性使用,有效期。
4.注意事项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产品为一次性使用,严禁重复使用。
(2)使用前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若有破损、脏污、等异常情况禁止使用等内容。
(3)带光源的产品,使用前应确认光源工作正常,若出现光源闪烁、亮度不足等情况,需更换产品。
(4)剥离操作过程中应避免用力过猛,以免损伤正常组织等内容。
(5)当患者对光照过敏时,操作者可以快速安全地将患者脱离光照范围的操作步骤及方法。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工艺过程及过程控制点
注册申请人应按照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以流程图的形式对生产工艺过程开展详细描述,注明根本工序与特殊过程,并开展简单说明。根本工序与特殊过程因生产企业不同可能会存在差异。应说明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点,包括根本工序与特殊过程的控制规定与方法。
2.研制、生产场地情况概述
应结合场地平面图详细介绍研发、生产、检验、仓库场地情况。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介绍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生产场地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生产场地的区域划分应与生产工艺流程相符合。
3.按照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开展检查。
3.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3.2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3.3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3.4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3.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注清楚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3.6主要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3.7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3.8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比较说明。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9]YY/T 0149,不锈钢医用器械 耐腐蚀性能试验方法[S].
[10]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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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13]GB 18279.1,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与常规控制的要求[S].
[14]GB 18281.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生物指示物第2部分:环氧乙烷灭菌用生物指示物[S].
[15]GB/T 19633.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与包装系统的要求[S].
[16]GB/T 19633.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与装配过程确认的要求[S].
[17]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与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8]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附件
表1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类型 |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 可能产生的危害 | |
生物学与化学危害 | 生物污染 | 包装破损或使用时操作不规范造成生物污染 | 产品引入致病菌,引起患者身体不适或感染 |
环境污染 | 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如外来的粉尘、其他杂质等 | 引起患者身体不适或感染 | |
生物相容性 | 按照基于了不合格原辅材料;生产引入了外来物质 | 引起患者局部过敏或刺激 | |
化学危害 | 生产工艺控制不严 不合格原辅材料(化学成分);原辅材料腐蚀、降解的产物; | 造成毒性危害 | |
可用性 | 使用产品时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操作 | 错误操作;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结果操作失误,结果无法达到满意的效果 |
忽视说明书中禁忌证、警示信息等内容 | 错误操作;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引起患者过敏、造成黏膜、组织损伤 | |
不正确的标签 | 外部标记不全面、标记不正确或不能够清楚易认 | 错误使用;产品辨别错误 | |
不正确的说明书;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禁忌证不全 | 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必要的警告说明 | 错误操作;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有效性 | |
功能性 | 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 | 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 | 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可能会引起患者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腐蚀产生而结果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 |
不适当的产品包装(产品污染与/或变性) | 生产、运输、搬运与储存过程中结果包装破损;包装封口不严密;包装材料选择不适当;使用前未检查产品包装状态 |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 | |
再次使用与/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 | 产品多次使用,未说明具体操作方法 | 出现细菌感染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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