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定制式正畸矫治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定制式正畸矫治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并说明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开展充实与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与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按照基于,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与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改进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开展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照基于正畸丝、正畸基托聚合物、正畸带环、扩弓螺丝等材料经弯制、充胶、焊接、打磨等制作而成的定制式正畸矫治器。包括:磁力性矫治器、机械性矫治器、功能性矫治器、预防性矫治器等。
无托槽矫治(压膜)矫治器、保持器等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按照基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与预期目的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产品名称应与产品特征一致,由一个根本词与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命名举例:定制式正畸矫治器、定制式矫治器。
2.分类编码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7-07-07(口腔科器械-口腔正畸材料及制品-矫治器具及附件)。管理类别为Ⅱ类。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与实例
定制式正畸矫治器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与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例如:产品结构组成、性能指标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无托槽矫治(压膜)矫治器与本产品建议不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4.型号规格
定制式正畸矫治器一般按照固位方式可分为固定矫治器、活动矫治器。固定矫治器:如固定横腭杆矫治器、Nance托、扩弓器、舌弓、阻(导)萌器等;活动矫治器:如颌垫式矫治器、圈簧矫治器、导弓式矫治器、单(双)向基托螺旋扩弓器、平(斜)面导板、Frankel功能性矫治器等。
5.结构组成
需提供所含组件描述、材料信息等信息。
如:该产品由固位体、连接体、加力体组成,由正畸丝、正畸基托聚合物、正畸带环、扩弓螺丝等材料经弯制、充胶、焊接、打磨、抛光等工艺加工而成。材料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二)综述资料
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1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定制式正畸矫治器产品是由临床机构设计,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一般采取持续外力(回弹力)或在支抗的作用下调整牙齿位置,起到恢复正确咬颌关系的作用。生产企业选择合适的材料与工艺,生产的定制式正畸矫治器产品应符合医生的设计要求。
1.2 提供产品各型号的几何结构外形图,充分描述产品结构信息。
1.3申报资料中需弄清楚相关材料牌号/商品名及符合的标准。
1.4弄清楚各型号产品的划分依据。
2.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适用范围的描述需清晰准确。
2.1适用范围:该产品用于口腔正畸治疗,通过持续的外力调整牙齿位置,起到恢复正确咬颌关系的作用。
2.2预期使用环境:产品首次使用时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由专业牙医为患者装戴,活动矫治器调试好后可由患者日常自行装戴,并按照医嘱定期复诊。
2.3适用人群:本产品目标人群为牙列拥挤、牙间隙宽、咬合错颌、反颌、牙齿排列不齐等需要正畸治疗的患者,目标患者由临床医生确定。
2.4禁忌证:
2.4.1患有全身系统性疾病并经过口腔专科医生综合评估不适合佩戴矫治器的情况;
2.4.2有相关过敏史、过敏体质或者对矫治器材料过敏者,对异物感显著又无法克服者;
2.4.3大量牙缺失、大量牙体组织损耗、基牙形态不适合戴用矫治器者;
2.4.4有吞服矫治器危险者;
2.4.5癫痫病、精神病、昏迷、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
2.4.6牙周病较严重,牙根部有病理性改变者。
3.包装说明
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以及包装尺寸等信息。
4.布置要求
定制式正畸矫治器由专业口腔医疗机构医生布置、调试。
5.不良事件
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上市、销售、不良事件与召回等相关情况研究资料。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应参照GB/T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对矫治器开展风险研究,确保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矫治器的的主要危害举例(见表1)。
表1 矫治器的主要危害举例
危害分类 | 危害形成的因素 | 可能的后果 | |
生物学危害 | 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 原材料或加工过程影响,产品不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 消毒剂残留 | 患者口腔黏膜、牙龈受刺激破溃充血等牙龈刺激、出现红肿、过敏等 |
生物 污染 | 包装破损或产品未开展有效的消毒 产品包装无法有效保护产品 | 引起患者不适或其他副作用 | |
信息 危害 | 使用说明书不规范 | 不完整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未提及产品的货架有效期或不规范 对产品性能特征不恰当地描述 不恰当的使用规范 产品注意事项、禁忌证未充分公示 警告不弄清楚或叙述不清 | 产生无效治疗、对人体产生副作用或引发其他伤害 |
设计输出不满足要求产生的危害 | 设计生产等不恰当 | 产品的设计方案不恰当或未经医疗机构确认 产品性能的要求不全面 设计软件等不适合 设计生产等未有医疗机构参与 | 产生无效治疗或出现副作用 |
人为因素产生的危害 | 操作 危害 | 由缺乏正畸技术/未经培训的人员开展治疗 | 对患者均产生不必要的危害 |
使用 错误 | 产品的异常使用、不适合的摘戴 不遵守产品的使用规则,违反常规操作 | 产生无效治疗或出现副作用 | |
失效产生的危害 | 功能 退化 | 材料老化引起产品机械性能退化,使用过程中产品破裂、降解、腐蚀而结果功能退化造成割伤、部分残片吞噬 | 产生无效治疗、引发其他伤害或副作用 |
环境 危害 | 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订的环境条件 | 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酸碱度)不符合要求结果产品变色、降解等 |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或者无法保证正常使用 |
意外的机械破坏 | 储运、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机械性破坏 |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或者无法保证正常使用 | |
其他危害 | 矫治器表面或组件表面不光滑等(边缘尖锐) | 口腔组织损伤,对患者产生不必要的危害 | |
企业还应按照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可通过产品设计控制、产品原材料选择、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的制定、正确的标签标识、生产与检验控制、产品说明书等多项措施以减少风险至可接受水平。
2、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企业应依据《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符合性技术指南》的要求逐项对符合性方法、证明符合性的客观证据开展说明。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规定的格式、字体要求编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按照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密切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与承检范围。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企业可按照矫治器的固位方式、作用目的、矫治力来源开展型号/规格划分。
3.2定制式正畸矫治器产品性能指标至少应包括以下适用内容:
3.2.1设计:应按医疗机构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设计文件制造。
3.2.2原材料:应使用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原材料。
3.2.3外观:矫治器除组织面及带环内壁外,固位体、连接体等均应光滑,无异物附着,无气孔、凹陷、裂纹、砂眼、缩孔等缺陷。
3.2.4表面粗糙度:矫治器暴露于口腔的金属部分应高度抛光,其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μm。
3.2.5正畸丝:
3.2.5.1应按照医生的设计要求弯制连接体与卡环,唇弓与卡环用 0.6mm-1.0mm正畸丝、加力体用的弹簧用 0.3mm-0.6mm 正畸丝弯制。正畸丝应一体成型,不应有显著的弯制痕迹。(如医生对正畸丝尺寸有特殊要求,则应符合医生的设计要求)
3.2.5.2正畸丝制作的固位体、加力体表面无划痕、末端圆钝。
3.2.5.3正畸丝被包埋的部分应被完全包裹在基托内,钢丝进入基托部的末端部分应弯制固位形(打折、波浪形),并保证固位圈有足够的空隙填充树脂以形成基托。
3.2.6树脂基托
3.2.6.1基托应按照牙列形态及组织面形态形成。基托部分最薄处应不小于0.6mm。基托应固位稳定、边缘圆钝,不妨碍唇、颊、舌软组织正常活动。
3.2.6.2 颜色:产品树脂基托部分应符合医生的配色要求。
3.2.6.3色稳定性:基托树脂部分应具有良好的色稳定性。
3.2.7组织面:矫治器的组织面不得存在残余石膏等杂质。
3.2.8就位与适合性
3.2.8.1产品在模型上就位后,树脂基托边缘应与模型相密合,应与模型贴合牢固、不易脱落、不妨碍就位,就位后不应有翘起、摆动、旋转、下沉等不稳定现象。
3.2.8.2卡环起固位作用的部分进入基牙倒凹区,并与模型密合且不妨碍就位或影响咬合。
3.2.8.3金属带环部件作为固位体应暴露牙尖,边缘与牙体密合,就位后不翘动、旋转,且不影响咬合。
3.2.9金属内部质量:金属带环与连接体交接/焊接处应无气孔、夹杂、砂眼等缺陷。
3.2.10耐腐蚀性能:矫治器金属部分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应不低于 YY/T 0149-2006 中 5.4 b 级。
3.2.11挠曲弹性模量:树脂基托部分的挠曲弹性模量应不小于1500MPa。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按照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按照基于公认的或已颁发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与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开展说明。
3.4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型号规格可以覆盖(工艺、结构组成一致)时,应提交覆盖说明。
3.5检验报告
每个型号规格均应当有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是注册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出具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研究资料
按照所申报的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4.1物理与机械性能研究
按照产品适用范围,结合产品矫治方式,弄清楚产品各项性能要求,提供性能验证报告。并提供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
4.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弄清楚终产品材料的物理与化学性能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色稳定性、耐腐蚀等。同时,提供各项性能指标要求的确定依据及可接受性论述。
原材料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申请人需提供原材料供应商信息及验收标准。
原材料由申请人自行研出现产的,需弄清楚各种原料的化学名称、CAS号、金属牌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如适用)、来源与纯度(如适用)、使用量或组成比例、作用、符合的标准、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及相关的支持性资料,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
矫治器的力学性能与弯制钢丝及医生布置调试相关,可不单独开展研究。
4.2生物学特性研究
矫治器预期与口腔黏膜表面与牙齿硬组织外表面接触,属于表面接触的器械,接触时间结合产品具体的使用方法确定,应考虑累计使用时间,生物相容性评价应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与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
对于使用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原材料制作的矫治器可豁免生物学试验,并将注册证作为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的一部分。
若不能说明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或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原材料,应考虑潜在的累计作用,可按照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项目选择》与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按接触的总时间评价成品,生物学试验项目建议至少考虑:细胞毒性、迟发型超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亚慢性全身毒性、遗传毒性。
4.3清洁、消毒、灭菌研究
矫治器为非无菌产品,由申请人制定终端用户消毒方法与参数,应提供方法可靠性论证与工艺确认的过程控制报告并提供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应当弄清楚口腔印模、口腔模型、成品的消毒方法及依据。口腔印模、口腔模型与成品适宜的消毒方法一般用紫外线与臭氧消毒,口腔印模的硅橡胶印模用1%的84消毒液消毒后水洗即可。
4.4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5.稳定性研究
5.1布置有效期及保质期
应弄清楚矫治器产品的布置有效期,即在患者口腔内取模至布置的最长期限。还应弄清楚产品的质保期。
5.2运输稳定性
应弄清楚产品的内包装形式并确保包装在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下,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与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与性能,包括完整性与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产品包装验证可参考GB/T35774、GB/T4857等标准开展,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选择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开展研究、评价,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产品性能需与同品种器械开展比较,申请人可通过实测获得比较数据,亦或通过原材料检验报告获得实测数据。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产品与比较产品的试验条件需一致。
对于部分性能指标,国家/行业标准与ISO标准已制定了接受限值,按照标准中的方法与参数开展测试,结果符合标准接受限值要求,一般不再要求与同品种器械开展测试比较。例如:YY/T 0270.2《牙科学 基托聚合物 第2部分:正畸基托聚合物》、YY/T0149《不锈钢医用器械 耐腐蚀性能试验方法》(如适用)等相关标准中有弄清楚接受阈值的性能要求可不开展比较,申报产品检验报告中的实测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即可。
所选择的同品种产品与申报产品在部分项目上虽有差异,但综合评价两者应基本等同。比较项目中同品种信息无法获取的,如生产工艺、原材料牌号等,也可不填写直接作为差异项,提供相匹配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2.通过临床试验数据开展研究、评价
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矫治器安全、有效的,应开展临床试验。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的,需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应要求;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的,需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应要求。
(五)产品说明书与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与标签要求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与相关标准的要求,说明书中所描述的适用范围、禁忌证等应与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保持一致。此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的适用项:
1.原材料相关信息。
2.每天佩戴时间遵医嘱。
3.产品使用说明、禁忌证及其他应该说明的问题等。
4.注意事项应弄清楚以下内容:
4.1需要在具有口腔正畸专业资质医师的指导下开展首次佩戴。
4.2戴用前应经过清洁消毒并按照产品的材料特性弄清楚推荐的清洁消毒方法。
4.3对治疗依从性要求的提示性语言。
4.4进食、刷牙及定期复诊的要求。
4.5过敏反应、附件脱落、矫治器贴合度不高时的处理方法。
4.6在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注册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开展检查。
1.注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2.注册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3.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4.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注清楚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6.主要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7.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8.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比较说明。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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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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