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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颌面内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11-25 11:35:50 浏览次数:  作者: 飞速度CRO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颅颌面内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

颅颌面内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图1)

本指导原则是对颅颌面内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开展充实与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与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要是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按照基于,然而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与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与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与标准的不断更新与改进,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开展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神经外科与颌面外科手术中骨折的固定(包括因医源性疾病需开展截骨矫形)为预期用途的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产品的适用部位包括脑颅骨(如额骨、顶骨、枕骨、蝶骨、筛骨、颞骨),颌面骨(如上颌骨、下颌骨、颧骨、颚骨、鼻骨、泪骨、下鼻甲、犁骨)。该类产品通常由颅颌面接骨板、颅颌面接骨螺钉组成,本指导原则针对金属材料以及不可吸收高分子材料(如聚醚醚酮)制成的产品。本指导原则不包括用于颅骨或颌面骨缺损或孔洞修补、覆盖、填充以及颌面部整形美容的产品。对于增材制造工艺颅颌面接骨板产品及患者匹配式颅颌面接骨板产品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的适用内容。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需按照基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可命名为颅颌面内固定系统、颅颌面板钉系统、颅颌面接骨板系统等。

2.分类编码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6-03,管理类别为Ⅲ类。

3.注册单元划分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组成材料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中的同类组件(如不同材质的颅骨接骨板)需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但作为同一系统内配合使用的、材质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颅颌面接骨螺钉(TC4钛合金)与颅颌面接骨板(TA3G纯钛),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二)综述资料

1.产品描述

需在产品描述中弄清楚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弄清楚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弄清楚产品的适用范围;弄清楚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相对于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需说明。

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2.1弄清楚颅颌面内固定系统的结构及组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注意材料牌号的描述需相对于符合的标准一致)、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灭菌方式、灭菌有效期信息。

2.2提供产品各型号、各组件、各根本部位(如颅颌面接骨板的固定孔孔型,颅颌面接骨螺钉的头部、螺纹部分及切削刃等)的结构图。在图示中标识根本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弄清楚产品各型号的根本尺寸公差,例如颅颌面接骨板的长度、宽度、厚度、孔径、孔数、孔间距及孔分布、弧高(弧度)、弯折角度等,颅颌面接骨螺钉的长度、螺纹直径、底径、头部直径、螺纹型式及螺纹尺寸信息等。注册申请人可结合申报产品特点选择根本尺寸参数开展规定以充分表征产品结构设计特征。

2.3提供典型部位的解剖适配图,提供临床使用方法及具体的临床适用情形。

3.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弄清楚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推荐按照基于比较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如提供各组件组配关系示意图等,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技术参数、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

4.包装说明

弄清楚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若使用者在开展灭菌前需要包装医疗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与尺寸等)。

5.与同类与/或前代产品的参考与比较

需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与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需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原材料、制造工艺、表面处理、结构特征、根本尺寸、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弄清楚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

6.适用范围与禁忌证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

6.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弄清楚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可表述为适用于颅颌面骨折内固定。

6.2预期使用环境

弄清楚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6.3适用人群

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如申报产品目标患者人群包括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应当描述预期使用申报产品治疗、诊断、预防、缓解或治愈疾病、病况的非成人特定群体。

6.4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弄清楚说明。

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与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出现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出现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与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开展描述。

(三)非临床研究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表面处理、后处理、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与化学危险、性能密切相关的危险等方面,对产品开展全面的风险研究,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与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10章与《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与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与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

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产品不良事件的类型或者器械失效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过敏,接骨板断裂,螺钉断裂,螺钉脱出或螺钉松动,螺钉与配合用手术工具的不匹配,螺钉在植入过程中出现弯曲、变形、螺纹损坏,微动腐蚀与磨损等。

2.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弄清楚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适用项要求所按照基于的方法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

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开展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弄清楚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根本尺寸。提供产品根本尺寸信息,如颅颌面接骨板的长度、宽度、厚度、孔径、孔数、孔间距及孔分布、弧高(弧度)、弯折角度等,颅颌面接骨螺钉的长度、螺纹直径、底径、头部直径、螺纹型式及螺纹尺寸信息等。注册申请人可结合申报产品特点选择根本尺寸参数开展规定以充分表征产品结构设计特征。

3.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按照基于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或强制性行业标准(如YY0341.1-2020 《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如产品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需按照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开展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一般包括:尺寸及公差(接骨板长度、宽度、厚度、螺钉孔孔径等,接骨螺钉螺纹直径、底径、头部直径),金属部件硬度,表面质量(外观、表面粗糙度、金属部件表面缺陷),接骨螺钉的力学性能(如断裂扭转、轴向拔出、旋动扭矩、自攻性能(如适用)),耐腐蚀性能(如适用)、配合性能(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无菌(如适用),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按照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按照基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与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与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按照基于相应图示开展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4附录

建议注册申请人以附录形式弄清楚产品制造材料信息(如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聚醚醚酮材料的理化性能、制品的典型性能),同时弄清楚材料性能符合的相关标准。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产品需按照表面元素定性研究结果,弄清楚阳极氧化表面元素要求。

3.5其他

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予以参考。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弄清楚产品所具有的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4.产品检验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颅颌面内固定系统在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并提供典型性产品的选择依据。例如颅颌面接骨板、颅颌面接骨螺钉需分别按照基于典型性型号开展检验;对于同时包括找准型与非找准型的接骨板或接骨螺钉产品,需分别按照基于典型性型号开展检验;着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其典型性可覆盖未经阳极氧化处理产品)与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需分别开展检验。

5.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按照基于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与/或标准文本。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开展比较,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

5.1.1产品材料性能研究

5.1.1.1金属材料

针对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纯钛、不锈钢等),需弄清楚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如生产过程与已上市产品存在差异或引入了新的生产工艺。

5.1.1.2聚醚醚酮材料

针对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使用的聚醚醚酮材料,需弄清楚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如参考YY/T 0660《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理化性能、制品的典型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

5.1.2部件表面处理

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弄清楚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阳极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成分、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与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基体材料开展化学成分测试,对阳极氧化层开展表面元素定性研究。参考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 通用要求》标准的要求,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颜色与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

5.2物理与机械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需按照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受力情况,结合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等因素,分别按照基于最差情况开展性能研究,并提供完整的性能研究报告。研究报告需至少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样品的型号规格及选择依据、研究样本数量及其确定依据、研究项目及其接受标准、试验方法的可靠性及其确定依据、研究结果及数据研究、偏差研究(如有)及研究结论。

5.2.1可塑型颅颌面接骨板可塑性研究

对于临床使用过程中可开展术中塑形的颅颌面接骨板,需提供可塑程度及可塑性研究资料,如开展最大折弯角度下反复折弯次数的测试。必要时,需对可塑型颅颌面接骨板塑形后的贴合性开展验证。提供试验样品为最差情形的确定依据;提供试验工装、试验方法、参数设定等的确定依据。

5.2.2接骨螺钉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需对接骨螺钉的性能开展研究,一般可包括断裂扭转、轴向拔出、旋动扭矩、自攻(如适用)性能。注意在开展最差情形选择时,需充分考虑螺钉的螺纹型式(深螺纹、浅螺纹、对称螺纹、不对称螺纹等)及螺纹尺寸,螺纹直径、底径,表面处理方式,切削刃设计及尺寸等对各项性能的影响,分别按照基于各项性能的最差情形开展性能研究,并提供最差情形的确定依据。需研究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5.2.3接骨板性能研究

注册申请人需对接骨板的力学性能开展研究以评价其力学强度与失效风险。申请人需对不同适用部位的接骨板产品分别开展研究,按照基于最差型号规格产品结合其在临床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受力模式,失效风险等设计相应试验模型开展力学性能研究。如用于颅骨骨折内固定的网状板(如雪花板),一般需评价其抗压缩与抗冲击性能;如用于下颌部位骨折内固定的接骨板,一般需评价其抗弯曲性能,可按照其受力模式,设计成悬臂梁弯曲试验模型,开展动静态弯曲性能研究。

在开展颅颌面接骨板力学性能研究时,如无法按照基于单独接骨板开展测试,则可按照临床预期使用方式装配颅颌面接骨螺钉对颅颌面内固定系统开展测试,如动静态弯曲试验。

5.2.4微动腐蚀与磨损性能研究

如有潜在结论显不金属材质颅颌面接骨板与金属材质颅颌面接骨螺钉接触区域因为出现微动腐蚀而结果的金属损失的问题,如钴铬钼材质接骨螺钉或不锈钢材质接骨螺钉匹配纯钛材质接骨板使用时,建议对不同材质的颅颌面接骨板与颅颌面接骨螺钉的组合使用形式提供其微动腐蚀的研究资料。

对于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中按照基于不可吸收高分子材料(如聚醚醚酮)制成颅颌面接骨板匹配金属材质(如TC4钛合金)制成颅颌面接骨螺钉,如有潜在的结论显不可能会造成磨损,或存在不良事件怀疑可能是因为磨损造成的,需关注临床长期使用过程中接骨板螺钉孔部位的磨损情况及磨损颗粒的形貌与尺寸特征等,可通过模拟临床实际使用设计试验模型,开展动态疲劳性能研究,评估钉板配合处磨痕情况,疲劳前后颅颌面接骨板质量损失,对收集到的磨损颗粒形貌及尺寸开展研究(如涉及)。

5.2.5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参考《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对申报产品开展研究,提供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使用错误评估报告。申请人可模拟临床使用开展手术操作对产品可用性开展研究;可综合研究颅颌面内固定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对于可塑性颅骨网板因过度塑形或反复弯折结果断裂或植入后疲劳断裂的风险,如植入的颅颌面接骨板与颅颌面接骨螺钉尺寸不匹配结果螺钉无法植入或脱出的风险,如对于术中可裁剪的钛网板因裁剪结果网板出现毛刺、锐利边缘的风险等,申请人可结合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出针对风险采取的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开展验证(可结合物理与机械性能研究中的项目,如可塑性研究),提供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5.3生物学特性研究

产品的生物学评价需涵盖终产品,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与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开展风险评价,对于金属制产品需充分考虑电偶腐蚀、表面处理等因素的影响。生物学评定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与致癌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

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 通用要求》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纷歧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可靠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

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

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尤其是由新型金属材料制作的植入物产品。按照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开展评估。需按照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技术要求附录与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开展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弄清楚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开展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

5.5清洗与灭菌研究

5.5.1清洗

弄清楚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使用情况与质量控制标准。弄清楚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提供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残留量的控制措施与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

5.5.2灭菌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弄清楚灭菌工艺(方法与参数)与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

5.5.2.1生产企业灭菌

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弄清楚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需评价灭菌方法(包括辐照源)对于产品性能的影响(尤其对于高分子材料制成的产品),并提供验证性能的确定依据、验证方案及报告以及接受指标的确定依据。

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与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

如按照基于其他灭菌方法,需提供方法可靠性论证与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

5.5.2.2最终使用者灭菌

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弄清楚推荐按照基于的灭菌方法,提供确定依据及验证资料。

5.6动物试验研究

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开展,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形成的科学性与可靠性,以及对临床的参考意义。

一般对于工作机理弄清楚、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金属材质、聚醚醚酮材质颅颌面内固定系统产品不需要开展动物试验研究。

5.7稳定性研究

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一般包括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与运输稳定性,其中货架有效期与运输稳定性研究包括器械本身性能稳定性与包装性能稳定性两方面。由纯钛或钛合金等金属材料制成的颅颌面内固定系统,其器械本身性能比较稳定,可主要考虑包装稳定性的验证,使用稳定性可在性能研究中开展验证。

5.7.1货架有效期

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分为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两类。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测试项目仅需评估产品随时间老化的相关性能,包括器械自身性能测试与包装系统性能测试两方面。包装系统性能测试(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主要目的是因为验证包装系统对微生物的屏障性能,即无菌状态/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保持。对于灭菌产品,需要弄清楚灭菌方式与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环境、包装方法及包装系统性能的适配性。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是验证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直接证据。当加速稳定性试验结果相对于纷歧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工艺、包装材料、包装系统性能、包装方式及其他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

5.7.2运输稳定性

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规定的运输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与性能造成不利影响。运输稳定性验证应依据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与验证方案开展,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

5.8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注册申请人可按照实际生产工艺流程提交适用的工艺验证资料,弄清楚根本工艺过程控制。如外购原材料,注册申请人可引用经原材料供应商登记备案后的主文档的授权信息。

对于按照基于聚醚醚酮材料经注塑工艺加工而成的颅颌面内固定系统,注册申请人需描述具体工艺过程(如配制过程描述、粒料塑化条件、过程黏度控制、注塑过程控制等)、阐明其过程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开展确认。弄清楚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单体残留、小分子残留物、重金属、助溶剂、脱模剂等)的控制情况,评价可能产生的内部缺陷。

针对机加工与后续步骤,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弄清楚特殊过程与根本工序,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根本工序的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中预期用于颅颌面骨折内固定(包括因医源性疾病需开展截骨矫形)的产品,对于符合《免于开展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表述的,可免于临床评价。建议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比较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比较说明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较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比较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比较项目中结构组成的比较宜至少包括产品结构特征、结构图、根本尺寸、规格范围的比较;性能要求的比较宜至少包括物理与机械性能的比较。针对比较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

对于不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内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与/或有效性的要求。

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经评价确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弄清楚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与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与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与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

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弄清楚。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8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与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与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

[15]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

[1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

[2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

[21]GB/T 42062-2022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2]GB/T 16886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23]GB 18278.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与常规控制要求[S].

[24]GB 18279-2023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环氧乙烷 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与常规控制要求[S].

[25]GB 18280.1-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与常规控制要求[S].

[26]GB 18280.2-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形成灭菌剂量[S].

[27]GB/T 18280.3-201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

[28]YY/T 0987.1-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 第1部分:安全标记[S].

[29]YY/T 0987.2-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2部分磁致位移力试验方法[S].

[30]YY/T 0987.3-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3部分图像伪影评价方法[S].

[31]YY/T 0987.4-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4部分射频致热试验方法[S].

[32]YY/T 0987.5-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5部分:磁致扭矩试验方法[S].

[33]YY/T 1615-2018 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

[34]YY/T 0466.1-2023 医疗器械 用于制造商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35]YY/T 0660-2008 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S].

[36] YY0341.1-2020 《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1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S].

[37] YY/T 0342-2020,《外科植入物 接骨板弯曲强度与刚度的测定》[S].

[38] YY/T 1503-2016,《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板弯曲疲劳性能试验方法》[S].

[39] YY/T 1504-2016,《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轴向拔出力试验方法》[S].

[40]YY/T 1505-2016 《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自攻性能试验方法》[S].

[41]YY/T 1506-2016 《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旋动扭矩试验方法》[S].

[42]YY/T 0662-2008,《外科植入物 不对称螺纹与球形下表面的金属接骨螺钉 机械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S].

[43]YY/T 1655-2019,《骨接合植入物 接骨板与接骨螺钉微动腐蚀试验方法》[S].

[44]ASTM F3437-23《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Metallic Bone Plates Used in Small Bone Fracture Fix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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