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部分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有末道清洗工序,密切相关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的法规要求如下: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若用于末道清洗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他方法产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

现有一产品是与脑脊髓液接触的导管,目前未上市,处于设计开发阶段。 请问:1 要是产品工艺过程不包括末道清洗,对于不开展清洁处理的原材料而言,其供应商的工艺用水是否也应该满足这个要求?2 对于这类产品而言,是否原则上应该开展末道清洗?
1、企业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相关要求开展供应商审核,弄清楚原材料采购控制方式,以确保采购产品符合产品需要。
2、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弄清楚根本工序与特殊过程。”、“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开展清洁处理的,应当弄清楚清洁方法与要求,并对清洁效果开展验证。”因此,是否需要清洗,应当由注册人依据产品设计开发输入的客户需求及法规要求,结合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水平,充分评价是否需要设置清洗工艺,以将产品的微生物与微粒负载减少到更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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