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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印发《江西省药品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26 11:34:38 浏览次数:  作者: 飞速度CRO

江西省印发《江西省药品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措施(试行)》(图1)

江西省药品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强化药品生产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保障药品安全,《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对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本措施所称药品生产单位,即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分类分级管理,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科学研判风险要素为基础,综合药品生产的药品品种、生产质量管理与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药品生产单风险类别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等级,对其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药监局制定并组织实施药品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划分的风险类别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等级开展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基于风险、动态管理、科学有效、便于实施的原则,实现精准监管、风险可控。

第六条 省药监局依托江西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形成药品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模块,实现药品生产单位风险信息的自动归集以及分类分级评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药品生产单位类别、质量管理体系等级管理工作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药品生产单位应当配合药监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阻碍。

第二章风险信息

本措施所涉及的药品生产单位风险信息药品生产单位基础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质量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第十条 基础信息即药品生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事项与登记事项、药品品种等信息。

第十督检查信息即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等检查情况及检查后行政处理等信息。

第十产品质量信息即药品监督抽检、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检验等信息

第十政处罚信息即药品生产单位及其根本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惩戒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信息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反映药品生产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查确认属实或部分属实的相关信息。

十五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即达到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分级标准等信息。

第三章药品生产单位分类

第十六条药监按照药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药品品种、剂型、管类别等特点,基于风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单位按风险由高到低分Ⅰ类、Ⅱ类、Ⅲ类。

Ⅰ类为高风险药品生产单位,Ⅱ类为中风险药品生产单位,Ⅲ类为低风险药品生产单位。

第十药品生产单位按以下原则分类:

(一)Ⅰ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含无菌原料药);

(二)Ⅱ类:除Ⅰ类外的药品制剂(包括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制剂、外用无菌制剂、腔道给药制剂等)、非无菌原料药、医用气体与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

(三)Ⅲ药用辅料与中药提取物。

(四)药品生产单位生产范围包括多类型药品的,管理类别以其药品最高风险类别确定。

第四章药品生产单位分级及评定

十九药监按照药品生产单位根本人员变更、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药品安全事件等风险信息实施分级管理。

十条同类药品生产单位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由好到差划分A级、B级、C级、D级。

药监局每年1月组织对药品生产单位上一年度情况开展量化打分,确定其上一年度药品生产单位风险等级。风险等级评定结果通过江西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推送至各药品生产单位。药品生产单位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年度评分结果不跨年度累计。

(一)A级:分值之与为50分以下;

(二)B级:分值之与为50分以上、100分以下;

(三)C级:分值之与为100分以上、150分以下;

(四)D级:分值之与为150分以上。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药品生产单位量化赋分如下:

(一)根本人员变更。根本人员变更1人次计10分;

(二)监督检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诫1次计20分、约谈1次计30分,检查结论不符合要求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1次计50分;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1批次计30分。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中产品按新建的检验方法检验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质量风险提示函1次计20分;

(四)行政处罚。因违法违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处罚1件计30分,因违法违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1件计100分,因违法违规除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外处罚1件计50分;

(五)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属实或部分属实1起计30分;

(六)药品安全事件。出现一般药品安全事件1起计50分,出现较大药品安全事件1起计100分,出现重大及以上药品安全事件1起计150分。

同一件事项有多种项赋分的,以最高赋分,不重复赋分。

连续2年出现同一赋分项,追加1次(起)赋分值;连续3年出现同一赋分项,追加2次(起)赋分值,以此类推。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药监按照药品生产单位风险类别、质量管理体系等级,可靠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定下一年度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依据评定质量管理体系等级,对Ⅰ类药品生产单位(高风险企业)下一年度按下列频次开展检查:

(一)对A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1次;

(二)对B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开展监督检查2次,其中药品GMP符合性检查1次;

(三)对C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开展监督检查3次,其中药品GMP符合性检查1次;

(四)对D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开展监督检查4次,其中药品GMP符合性检查2次。

第二十依据评定质量管理体系等级,对Ⅱ类药品生产单位(中风险企业)下一年度按下列频次开展检查:

(一)A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抽取三分之一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B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开展监督检查1次

(三)对C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开展监督检查2次,其中药品GMP符合性检查1次;

(四)对D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开展监督检查3次,其中药品GMP符合性检查1次。

第二十依据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等级,对Ⅲ类药品生产单位(低风险企业)下一年度按下列频次开展检查:

(一)对A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抽取五分之一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B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开展监督检查1次

(三)对C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开展监督检查2次

(四)对D级药品生产单位,原则上开展监督检查2次,其中药品GMP符合性检查1次。

第二十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风险会商会,研究辖区内药品生产单位风险类别、质量管理体系等级等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药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药品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生产单位风险类别、质量管理体系等级与检查频次,确定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情况,并可靠调整检查力量。

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类别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级结果,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加以改进与提高,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十条 按照国家密切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基于风险可调整药品生产单位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药品生产单位检查频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措施自2025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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