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这一于医疗器械注册及备案进程里被视为根本环节的事项,其是以系统性方式借由科学方法对产品于临床使用当中所具备的安全性以及有效性展开评估;依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所谓临床评价指的是被注册申请人利用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之类信息来对产品能否满足使用要求或适用范围予以确认的一个过程,此项工作不但作为法规强制之要求,更是企业用以证明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根本技术支撑,其最终所指向的目的在于确保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达成预期性能,且做到风险可被控制、受益相较而言更多所承担风险等方面。
临床评价的根本概念与法规依据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所围绕的根本目的是以具备科学可靠性的措施针对临床数据实施研究评价,以这样的方式进而去确认医疗器械于它自身适用范围里的安全性以及有效性;而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还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措施》之类则属于其主要所依据的法规内容。按照法规方面所指出的要求,在开展医疗器械注册的申请的时候,通常来说是应当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的,除非说该产品是符合那种可以免于去开展临床评价相关条件的情况。至于评价的整个过程,其需要做到全面且客观,还得对通过如临床试验等多种方式手段收集来的数据予以综合考量,并且这个考量所具备的深度与广度应该与产品设计特征、根本技术情况、适用范围大小以及风险程度高低相匹配适应。
临床评价的可归结成两种主要途径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所存在的主要途径通常来讲是具有可归结成两种的,其中第一种途径呢则是需通过针对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展开研究评价来达成,此方式得先对申报产品以及一个或多个已然在中国上市的同类产品做出比较,如此以便证明二者在从基本原理到结构组成,再到制造材料、生产工艺等多方面,涵盖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以及预期用途等范畴基本等同,要是其间存在差异的话,那就必须要证明这种差异并不会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并且还得凭借申报产品自身所拥有的数据例如非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等开展验证与确认,而这些数据来源涵盖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以及合法获得的临床经验数据;至于第二种途径,指的是要通过开展全新的临床试验去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在中国境内所开展的临床试验,一定要在已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之内,严格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来展开实施。
免于临床评价的特殊情形
为偏向于监管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及使部分企业负担得以减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制定出的《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针对被列入此目录内的产品而言,注册申请人便能够被给予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的资格。但需明白的是,虽说免于临床评价,却绝不意味着不存在任何要求,企业有必要去提交包括申报产品相关信息跟目录所述内容形成比较的资料,以及关于申报产品与目录当中已被获准在境内注册医疗器械所开展比较的说明,以此来证明所涉产品与目录中的产品具备等同性。然而一旦没措施去证明这种等同性的话,那么就依然需要依照指导原则里的其他诸多要求来开展与之相应的临床评价方面的工作。
临床评价的结论与输出
无论按照基于哪一种被运用的评价途径,在历经临床评价得以完成之后,编制一份具备详细内容且对各方面皆有所涉及的临床评价报告均成为一种必须的行为。这份报告要求得出一种弄清楚的结论,此结论需表明在正常运用的条件状态之下,所涉及的产品能够达到预先所期望达成的性能,并且将其与预期会获得的受益情况做比较后显示,产品的风险处于可接受的范畴,同时产品的临床性能以及安全性也均拥有适当的证据来予以支持。而这样一份报告,它将充当为在开展注册申请这个过程当中提交上去的根本性质的临床评价资料,此资料是属于监管机构技术审评过程中的根本依据其中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