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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听诊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最新版)

发布日期:2025-09-10 16:37:01 浏览次数:  作者: 飞速度CRO

电子听诊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电子听诊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电子听诊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开展充实与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与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要是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按照基于,然而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与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与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与标准的不断改进,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开展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电子听诊器。电子听诊器通常由拾音器、信号处理模块、耳机(如有)、数据处理软件(如有)组成。预期用于收集并放大从心脏、肺部、动脉、静脉与其他内脏器官处发出的声音。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7-01-02,管理类别为Ⅱ类。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及《医用诊察与监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使用“电子听诊器”作为产品名称。

2.注册单元划分

注册单元划分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及《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与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如:按照基于不同技术原理的振膜式与压电传感器式电子听诊器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申请人需描述电子听诊器的通用名称及确定依据、适用范围。如适用,申请人应提供电子听诊器的背景信息概述,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相对于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2.产品描述

2.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2.1.1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电子听诊器按工作原理主要分为振膜式电子听诊器与压电传感器式电子听诊器。振膜式电子听诊器通过内置的振膜(也称为膜片)来捕捉人体内部的声音,如心脏、肺部、血管与肠道的声音。当声波撞击振膜时,振膜会振动并将声波转换为电信号。压电传感器式电子听诊器基于压电效应,当压电传感器受到外界压力或振动时,能够将其转化为电信号,使得它能够捕捉人体内部的声音。以上可归结成两种拾音传感器将人体器官声音对应的机械声波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后,经电路对信号开展放大、滤波、特征提升等处理后,再将电信号经电声转换器件转换为音频信号,最终通过耳机或扬声器以声音形式体现出给医生。电子听诊器各部件功能概述如表1所示。

表1电子听诊器各部件功能概述

部件

功能

拾音传感器

接收心肺及其他人体器官所发出的声音

信号处理模块

音频信号的滤波、计算、转换,电源管理,显示器管理

显示器

显示听诊模式,音量,电池电量

按键

启动相对应的功能

电池

提供产品电源

听筒/耳机

用于播放声音

2.1.2结构及组成

应当弄清楚申报产品的组成部分,说明各部分组件的功能。应结合图示描述产品的物理尺寸、重量、外观、型号等信息。提供产品声音信号采集、滤波、放大的原理图,结合原理图对主要功能的工作原理与技术实现开展描述。

电子听诊器通常由拾音器、信号处理模块、耳机、数据处理软件(如有)。电子听诊器的内嵌软件功能可包括听诊模式选择(如心肺音听诊模式、心脏听诊模式、其他脏器音听诊模式等)、音量大小调节等。若产品含有通过蓝牙等方式与电子听诊器开展音频数据传输的应用软件,应在结构组成中弄清楚说明。常见产品示意图如图1、图2所示。

电子听诊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最新版)(图1)

电子听诊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5年最新版)(图2)

2.1.3产品功能

应描述设备所具有全部模式与功能,说明每种模式的工作方式。产品的主要功能(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音频数据采集、播放、存储、传输等。

提供产品根本部件(至少包括拾音传感器)的信息,其应包括型号、规格内容,用来唯一识别这些根本部件。

提供电池的类型、容量与电池短路与超温的保护原理,以及认证信息等信息。

若产品含有软件,应说明产品的软件功能及临床应用场景。2.2型号规格

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弄清楚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按照基于比较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内容。

2.3包装说明

应提供电子听诊器的包装信息,如包装材料、用途等,如有多层包装应分别提供,并提供各层包装的图示。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2.4与同类与/或前代产品的参考与比较

如申报产品有同类产品与/或前代产品,申请人应说明相关的背景情况,提供相关上市情况说明。列表比较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与/或前代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功能及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与已有功能与/或参数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的原因、设计依据及针对差异开展的验证确认工作。

3.适用范围与禁忌证

注册申请人需按照申报产品的设计特征,进一步说明其具体的适用人群、预期使用环境等信息。并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比较、临床评价资料及说明书等资料中信息保持一致。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适用范围的描述需清晰准确,如描述为:用于收集与放大从心脏、肺部、动脉、静脉与其他内脏器官处发出的声音。

禁忌证:描述产品的禁忌证(包括绝对禁忌证、相对禁忌证),如不适宜使用的人群、疾病等情形:听诊部位皮肤损伤者禁用等。

4.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应提供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

如适用,应提供申报产品上市后不良事件及召回情况,如不良事件及召回情况描述、原因研究、处理与解决方案、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研究评价等。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可参考GB/T 42062及YY/T 1437标准对产品开展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

建议参考GB/T 42062标准、适用的安全标准(如GB 9706.1)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产品自身设计特点、临床用途及使用场景,充分识别与安全密切相关的特征,开展风险研究、评价及控制。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评价可参考GB/T 42062标准第7、第8章的相关要求。应确保各风险的可追溯性,提供各风险及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准则,确认各风险及综合剩余风险可接受。

2.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电子听诊器对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的符合性判定见附件2,申请人可参考该附件,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点编写该清单。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电子听诊器应符合标准GB 9706.1、YY 9706.102、YY 9706.111(如适用)、YY/T 1035的要求。

3.2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等文件编写产品技术要求。结合申报产品的特点设置条款。电子听诊器产品技术要求模板见附件1。

产品技术要求应弄清楚产品规格型号及划分说明,要注明软件发布版本、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其中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应与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产品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是产品检验的依据,性能指标应为可开展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可参考YY/T 1035中的适用条款。电子听诊器的性能指标通常包括声学特性、设备功能、电气安全等。

软件功能及网络安全可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编写。

3.3检验报告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检验用产品应当能够代表申请注册或者开展备案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电子听诊器检验产品典型性型号的按照基于,应依据注册单元内所有型号的差异与检验项目来决定。

4.研究资料

按照申报产品的具体特点,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

4.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与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按照基于的标准或方法、按照基于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等。研究资料应重点阐述:适用部位听诊研究资料、电子听诊器传声特性研究资料等内容。若录音音频文件传输至移动设备后,音频文件外放用于辅助诊断,应提供电子听诊器与外放设备配合性验证研究资料。

4.2软件研究(如适用)

(1)软件

电子听诊器及其软件的安全级别通常为中等级别。注册申请人应当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自研软件研究报告。

若电子听诊器结构及组成中含有运行于移动计算终端上的外控型软件作为软件组件。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与申报产品软件组成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应提交自研软件研究报告、现成软件研究报告、外部软件环境评估报告、GB/T 25000.51 自测报告(亦可提交自检报告或检验报告代替自测报告)。

电子听诊器的应用软件若运行于移动计算终端(如平板计算机、智能手机等),则属于移动医疗器械,此时需综合考虑移动计算终端的技术特征及其风险,应按《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相关研究资料。

如产品是移动医疗器械,需要按照《移动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研究资料。

(2)网络安全

若电子听诊器具有电子数据交换、远程控制或用户访问功能,如具有音频传输功能等,依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供自研软件网络安全研究报告。

(3)人工智能

若电子听诊器产品按照基于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申请人依据《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算法研究报告。具备辅助诊断功能的产品按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4)互操作性

电子听诊器若通过电子接口相对于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交换并使用信息,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

(5)可用性

参照《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按照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要求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使用风险级别、根本要素、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研究、使用风险管理、结论等内容。

4.3 生物学特性研究

生物学特性评价按照GB/T 16886.1标准开展,描述电子听诊器所用材料及其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及接触时间,生物学特性评价研究应给出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与论证,并对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开展评价。电子听诊器与人体接触部件(包括患者与操作者)应至少考虑以下方面的要求:细胞毒性、迟发型超敏反应、皮肤刺激。

4.4清洁、消毒研究

提供清洁、消毒的研究资料。弄清楚推荐的清洗与消毒工艺(方法与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相关研究资料。按照预期使用环境,如专业医疗机构或者家庭护理环境,分别说明不同环境下的清洁消毒方式。

4.5 环境试验

按照GB/T 14710 中的规定开展环境试验研究。

4.6 家庭护理环境使用

如产品涉及家庭护理环境使用,应符合YY 9706.111的要求,提供相应研究资料,考虑各种环境条件对系统性能的影响。必须清晰界定操作或使用该产品所需的专业技能、知识储备以及必要的培训要求,确保用户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

5.稳定性研究

5.1使用稳定性

电子听诊器的使用期限主要取决于重复使用、电池寿命以及根本部件(如拾音传感器),使用稳定性研究可与电池寿命研究合并开展,通过对产品多次模拟使用以及电池充放电后,对产品性能与安全开展验证,证明产品的性能安全满足使用要求,对试验后测试项目的可靠性开展说明。模拟使用时间/次数应与声称的使用期限一致,模拟使用应考虑临床实际工作最不利的状态。产品若具有可更换部件,弄清楚定期保养维护时间与更换频次,提供支持性资料。

参考《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推荐的方法,如按照基于加速老化与/或实时老化的方式开展,对老化后对产品的性能、功能及电气安全开展检验,以证明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应给出老化后测试的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对于未测试的性能指标,应给出可靠解释。

5.2运输稳定性

提供运输稳定性与包装研究资料,证明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不会对产品的特性与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运输稳定性研究通常提供模拟运输试验开展,通过模拟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验证包装对性能及安全的保护能力。运输试验开始前及结束后,应对产品性能及安全开展验证,应提供验证项目的选择依据。模拟运输试验参考GB/T 14710的要求开展。运输与贮存的条件与产品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6.其他资料

按照《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以下简称《目录》),电子听诊器属于免于开展临床评价产品。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比较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的等同性论证。

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内容的比较资料及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比较说明。存在差异的,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研究研究资料。该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的基本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应开展临床评价。

(四)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从技术原理、适用范围等方面判定不属于《目录》中的产品,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及《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含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与临床试验数据)评估与研究的方法开展临床评价,以确认申报产品对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的符合性,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与有效性已被证明,与患者受益相比,器械相关的风险可接受。

申请人应依据适用范围、技术特征与生物学特征等按照基于境内已上市同品种产品,比对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适用范围、声学特性、根本性能指标(如频响曲线、输出声压级、总谐波失真等)、主要功能及相关指标、软件根本算法等。存在差异的,应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差异性不会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性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与标签样稿

电子听诊器的产品说明书、标签与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与《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除上述内容外,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说明书

(1)产品规格型号:应相对于他注册申报文件(如申请表、综述资料、产品技术要求等)中规格型号描述一致;

(2)产品结构及组成:应相对于他注册申报文件(如申请表、综述资料等)中一致,匹配使用的手机或平板电脑技术参数(操作系统、硬件配置要求、显示器分辨率、显示器尺寸大小、音频输出相关要求(如适用)等)应在说明书中开展弄清楚;

(3)适用范围:应相对于他注册申报文件(如申请表、综述资料、临床评价资料等)中一致,弄清楚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使用的部位、目标患者人群等;

(4)使用方法:审查是否包括产品推荐使用部位的详细描述、操作的顺序与步骤、各功能的描述、对在产品操作按钮、产品外部等表面所出现的图形符号是否有清楚的解释与说明。

(5)禁忌证:应相对于他注册申报文件(如申请表、综述资料、临床评价资料等)中一致,列出该产品不适宜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及部位。

(6)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中弄清楚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示的内容是否已在说明书中给出完整的说明,宣称的性能指标不能超出性能研究部分的要求。

(7)产品适用人群的说明以及是否需要在医护人员的监护下使用的说明。

(8)若提供可由使用者更换部件,如电池,说明书中应说明更换方法。

(9)说明书应该包括故障排除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中给出问题、检查事项及解决方法。

(10)电磁兼容性的专门提示。

(11)如产品涉及家庭护理环境使用,说明书的文字与图表内容应简单明了,易于理解。

(12)若录音音频文件传输至移动设备后,用于音频文件外放,在产品说明书给出推荐的外放设备配置要求。

2.产品标签样稿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4)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5)生产日期,使用期限。

(6)电源使用条件。

(7)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8)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9)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10)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括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注清楚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与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弄清楚“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应依据121号《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2.若产品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三、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源手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26号[Z].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19年第23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9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7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14]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与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S].

[15]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与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与试验[S].

[16]YY 9706.111-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与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在家庭护理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与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S].

[17]GB/T 4857,包装 运输包装件系列标准[S].

[18]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19]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0]YY/T 1035-2021,听诊器[S]

[21]YY/T 1437-2023,医疗器械 GB/T 42062应用指南[S].

[22]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与评价(SQuaRE) 第 51 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与测试细则[S].


附件1 电子听诊器产品技术要求模板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XXXXXX

电子听诊器

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产品型号

软件组件(如适用)

软件名称:

软件规格型号:

软件发布版本:

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

2.性能指标

2.1外观与结构要求

2.1.1电子听诊器的外形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显著划痕、裂纹、高低、锋棱与毛刺。

2.1.2听诊头上的金属嵌件与非金属部分的结合应牢固,不应松动。

2.1.3听诊头内腔不得有裂痕、砂眼、裂纹、凹陷与镀层脱落以及焊接处残留堆积现象。

2.1.4听诊头上的膜片不应松动。

2.1.5电子听诊器的电镀零部件表面应光滑,色泽应均匀,不允许擦伤、烧痕、针孔与可见的裂纹。

2.1.6电子听诊器的电镀零部件应符合 YY/T 0076中 IV 类2 级光亮度要求。

2.1.7电子听诊器的显示器应显示清晰与完整,不得有缺陷(如适用)。

2.1.8电子听诊器包装内零部件应装配齐全,固定可靠。

2.1.9电子听诊器文字、符号或标记应清晰、正确与牢固。

2.2人耳测听

人耳测听应清晰。

2.3电声特性

2.3.1输出声压级最大增益下,电子听诊器的最大输出声压级≤132dB。

2.3.2等效输入噪声级

等效输入噪声级应≤32dB。

2.3.3总谐波失真

最大增益下,电子听诊器的总谐波失真应≤3%。

2.4频响曲线(如适用)

工作状态下电子听诊器的频响曲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心音在 100Hz~500Hz 范围内,按照基于 100Hz、200Hz、300Hz、400Hz、500Hz 共 5 个点,以测试声源为基准衰减应不相较而言更多 12dB;

b)肺音在 300Hz~1200Hz 范围内,按照基于 300Hz、600Hz、900Hz、1200Hz 共 4 个点,以测试声源为基准衰减应不相较而言更多 20dB。

2.5音量调节

弄清楚电子听诊器的音量是否可调节。

2.6电子听诊器耳环要求(如适用)

2.6.1耳环的弹力应适宜,当二耳塞拉开相距140 mm时,其弹力值应在1.4N~5.0N范围内。

2.6.2耳环的弹性应良好,当二耳塞拉开相距200 mm时,恢复后其变形距离应≤10mm。

2.7听诊模式选择(如适用)

应给出电子听诊器可选择的听诊模式,如心肺音听诊模式、心脏听诊模式或其他脏器音听诊模式等。

2.8录音存储、录音查看、录音回放与删除(如适用)

2.8.1单次采集样本最长录音时间不小于XXs,听诊引导总时长不小于XXs。

2.8.2应给出电子听诊器的录音存储总时长。

2.8.3电子听诊器可对已存储的录音开展查看、回放以及删除。

2.9 数据传输功能(如适用)

2.9.1弄清楚数据传输方式(如:蓝牙、USB接口或无线网络),确保被传输音频文件的数据完整性与格式兼容性。

2.9.2若录音音频文件传输至移动设备后,用于音频文件外放,外放音频质量应符合“2.2人耳测听、2.3 电声特性”的相关要求。

2.10 移动医疗设备运行环境(如适用)

弄清楚软件正常运行所需的典型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含处理器、存储器、外设器件)、外部软件环境(列明全部软件的名称、完整版本、补丁版本,使用“兼容版本”而非“以上版本”、“更高版本”)、网络条件(含网络架构、网络类型、算的名称、服务模网络带宽),涵盖客户端、服务器端(若适用)、云服务器(若适用)要求(云计式、部署模式、配置、云服务商名称、住所、服务资质)。

2.11应用软件功能(如适用)

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列明软件全部临床功能纲要。

2.12软件接口(如适用)

弄清楚软件供用户调用的应用程序接口(API)、数据接口(含传输协议、存储格式)、产品接口。

2.13电气安全

应符合 GB9706.1的规定。应符合YY9706.111(如适用)的规定。

2.14电磁兼容

应符合 YY9706.102的规定。

3.检验方法

检验温度:5℃~40℃

检验相对湿度:40%~80%

3.1外观与结构要求

通过目力通过了解与实际操作检查。应符合2.1的要求。

3.2人耳测听

通过人耳开展测听,应能符合2.2的要求。

3.3电声特性

电声特性应按照YY/T 1035附录A试验方法开展,其结果应符合2.3.1、2.3.2、2.3.3的要求。

3.4频响曲线(如适用)

应按照YY/T 1035附录A试验方法开展,其结果应符合2.4要求。

3.5音量调节

通过实际操作测试,应符合2.5的要求。

3.6电子听诊器耳环要求

按照YY/T 1035中5.4的测试方法,应符合2.6中的要求。

3.7听诊模式选择(如适用)

通过实际操作测试,应符合2.7的要求。

3.8录音存储、录音查看、录音回放与删除(如适用)

3.8.1使用通用量具开展测量,结果应符合2.8.1的要求。

若产品的录音音频通过蓝牙传输至平板电脑或手机外放用于辅助诊断时,应按照YY/T 1035附录A试验方法开展,结果应符合YY/T 1035中 4.2的相关要求。

3.8.2通过实际操作测试,电子听诊器的录音存储总时长应符合2.8.2的要求。

3.8.3通过实际操作测试,电子听诊器对已存储的录音开展查看、回放以及删除功能符合2.8.3的要求。

3.9数据传输功能(如适用)

3.9.1通过给定的数据传输方式(如:蓝牙、USB接口或无线网络)将电子听诊器录制的音频文件传输至电脑或其他接收设备,检查文件是否能完整传输且格式兼容。应符合2.9.1的要求。

3.9.2播放被传输后的录音音频文件。按照“3.2 人耳测听、3.3 电声特性”的方法开展测试,应符合2.9.2的要求。

3.10移动医疗设备运行环境(如适用)

通过实际操作测试,应符合2.10的要求。

3.11应用软件功能(如适用)

应符合2.11的要求。

3.12软件接口符合性检验

通过检查说明书、实际操作、软件测试等方法逐条验证2.12条款的符合性。

3.13电气安全

按照GB 9706.1、YY 9706.111(如适用)标准中所规定的方法开展,应符合2.13项的要求。

3.14电磁兼容

按照YY9706.102标准所规定的方法开展,应符合2.14项的要求。

4.术语

4.1XXX


附录A 产品主要安全特征

1.1按防电击类型分类:

1.2按防电击程度分类:

1.3按对进液与颗粒物质的防护程度分类:

1.4按在富氧环境下使用时的安全程度分类:

1.5按运行模式分类:运行模式及持续周期(如适用);

1.6设备的额定电压与频率:

1.7设备输入功率:

1.8设备是否具有对除颤放电效应防护的应用部分:

1.9设备是否具有信号输出或输入部分:

1.10永久性布置设备或非永久性布置设备:(非永久性布置设备);

1.11电气绝缘图及绝缘列表


附件2 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条款号

要求

适用

A安全与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则

A1一般原则

A1.1

医疗器械应当实现申请人的预期性能,其设计与生产应当确保器械在预期使用条件下达到预期目的。这些器械应当是安全的并且能够实现其预期性能,与患者受益相比,其风险应当是可接受的,且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适用

A1.2

申请人应当形成、实施、形成文件与维护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反复的过程,需要定期开展系统性的改进更新。在开展风险管理时,申请人应当:

a) 形成涵盖所有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计划并形成文件;

b) 识别并研究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的相关的已知与可预见的危险(源);

c) 估计与评价在预期使用与可可靠预见的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风险;

d) 依据A1.3与A1.4相关要求,消除或控制c)点所述的风险;

e) 评价生产与生产后阶段信息对综合风险、风险受益判定与风险可接受性的影响。上述评价应当包括先前未识别的危险(源)或危险情况,由危险情况结果的一个或多个风险对可接受性的影响,以及对先进技术水平的改变等。

f) 基于对

e)点所述信息影响的评价,必要时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A1.3与A1.4相关要求。

适用

A1.3

医疗器械的申请人在设计与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当遵循安全原则,按照基于先进技术。需要减少风险时,申请人应当控制风险,确保每个危险(源)相关的剩余风险与总体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时,申请人应当按以下优先顺序开展:

a) 通过安全设计与生产消除或适当减少风险;

b) 适用时,对无法消除的风险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包括必要的警报;

c) 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预防措施/禁忌证),适当时,向使用者提供培训。

适用

A1.4

申请人应当告知使用者所有相关的剩余风险。

适用

A1.5

在消除或减少与使用密切相关的风险时,申请人应该:

a) 适当减少医疗器械的特性(如人体工程学/可用性)与预期使用环境(如灰尘与湿度)可能带来的风险;

b) 考虑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使用环境。

适用

A1.6

在申请人规定的生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与校准(如适用)情况下,外力不应对医疗器械的特性与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以致损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与安全。

适用

A1.7

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与包装,包括申请人所提供的说明与信息,应当确保在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时,运输与贮存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与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与性能,包括完整性与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应能确保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的性能、安全与无菌保证水平。

适用

A1.8

在货架有效期内、开封后的使用期间,以及运输或送货期间,医疗器械应具有可接受的稳定性。

适用

A1.9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于当前先进技术水平,比较医疗器械性能带来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应最小化且可接受。

适用

A2临床评价

A2.1

基于监管要求,医疗器械可能需要开展临床评价(如适用)。所谓临床评价,就是对临床数据开展评估,确定医疗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风险受益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a) 临床试验报告

b) 临床文献资料

c) 临床经验数据

适用

A2.2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与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其重要性超过科学与社会效益。在临床试验的每个步骤,都应理解、遵守与使用上述原则。另外,临床试验方案审批、患者知情同意等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通常不适用

A3化学、物理与生物学特性

A3.1

关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与生物学特性,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a) 所用材料与组成成分的选择,需特别考虑: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b) 工艺对材料性能的影响;

c) 生物物理学或者建模研究结果应当事先开展验证(如适用);

d) 所用材料的机械性能,如适用,应当考虑强度、延展性、断裂强度、耐磨性与抗疲劳性等属性;

e) 表面特性;

f) 器械与已规定化学与/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

适用

A3.2

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与包装,应当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与残留物对使用者与患者,以及对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风险。特别要注意与使用者与患者暴露组织接触的时间与频次。

适用

A3.3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当适当减少析出物(包括滤沥物与/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等造成的风险。应当特别注意致癌、致突变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滤沥物。

不适用

A3.4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当考虑到医疗器械及其预期使用环境的性质,适当减少物质意外进入器械所带来的风险。

适用

A3.5

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工艺的设计应当能消除或适当减少对使用者与其他可能接触者的感染风险。设计应当:

a) 操作安全,易于处理;

b) 尽量减少医疗器械的微生物泄漏与/或使用过程中的感染风险;

c) 防止医疗器械或其内容物(例如:标本)的微生物污染;

d) 尽量减少意外风险(例如:割伤与刺伤(如针刺伤)、意外物质溅入眼睛等)。

适用

A4 灭菌与微生物污染

A4.1

医疗器械其设计应当方便使用者对其开展安全清洁、消毒、灭菌与/或重复灭菌(必要时)。

适用

A4.2

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与包装应当确保在出厂后,按照申请人规定的条件运输与贮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

不适用

A4.3

以无菌状态交付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与包装应按照适当的程序开展,以确保在出厂时无菌。在申请人规定的条件下运输与贮存的未破损无菌包装,打开前都应当保持无菌状态。应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装)。

不适用

A4.4

无菌医疗器械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开展加工、生产、包装与灭菌,其货架有效期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确定。

不适用

A4.5

预期无菌使用的医疗器械(申请人灭菌或使用者灭菌),均应在适当且受控的条件与设施下生产与包装。

不适用

A4.6

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灭菌的医疗器械:

a) 包装应尽量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应适用于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

b) 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

不适用

A4.7

若医疗器械可以无菌与非无菌状态交付使用,应弄清楚标识其交付状态。

不适用

A5环境与使用条件

A5.1

如医疗器械预期相对于他医疗器械或设备整合使用,应确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统,包括连接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且不影响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应弄清楚标识与/或在使用说明书中弄清楚。对于需要使用者处理的连接,如液体、气体传输、电耦合或机械耦合等,在设计与生产过程中尽可能消除或减少所有可能的风险,包括错误连接或安全危害。

适用

A5.2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当考虑预期的使用环境与使用条件,以消除或减少下列风险:

a) 与物理与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密切相关,对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损伤的风险;

b) 因为用户界面设计、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预期使用环境结果的错误操作的风险;

c) 与可靠可预期的外部因素或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风险,如磁场、外部电磁效应、静电释放、诊断与治疗带来的辐射、压力、湿度、温度与/或压力与加速度的变化;

d) 正常使用条件下与固体材料、液体与其他物质,包括气体,接触而产生的风险;

e) 软件与信息技术(IT)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风险;

f) 正常使用过程中,医疗器械非预期析出物结果的环境风险;

g) 样本/样品/数据不正确识别与错误结果结果的风险,比如用于研究、测试或检测的样本容器、可拆卸部件与/或附件,其颜色与/或数字编码混淆;

h) 相对于他用于诊断、监测或治疗的医疗器械互相干扰结果的风险。

适用

A5.3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当消除或减少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烧与爆炸的风险,尤其是预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其他可致燃物相关的器械联用。

适用

A5.4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能确保调整、校准与维护过程能够安全有效的完成。

a) 对无法开展维护的医疗器械,如植入物,应尽量减少材料老化等风险;

b) 对无法开展调整与校准的医疗器械,如某些类型的温度计,应尽量减少测量或控制机制精度的损失风险。

适用

A5.5

相对于他医疗器械或产品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与生产应能保证互操作性与兼容性可靠且安全。

适用

A5.6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能减少未经授权的访问风险,这种访问可能会妨碍器械正常运行,或造成安全隐患。

适用

A5.7

具有测量、监视或有数值显示功能的医疗器械,其设计与生产应当符合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原则,并应顾及器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者、使用环境。

适用

A5.8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员对其以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或再利用。使用说明书应弄清楚安全处置或回收的程序与方法。

适用

A6 对电气、机械与热风险的防护

A6.1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具有机械相关的防护,保护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诸如运动阻力、不稳定性与活动部件等引起的机械风险。

适用

A6.2

除非振动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当将产品振动结果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按照基于限制振动(尤其是振动源)的方法。

不适用

A6.3

除非噪声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设计与生产应将产品噪声结果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按照基于限制噪声(尤其是噪声源)的方法。

适用

A6.4

要是医疗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开展连接或重新连接,其设计与生产应当减少这些部件间的连接故障风险。

适用

A6.5

医疗器械的可接触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热或既定温度设置部位)及其周围环境,在正常使用时不应存在过热风险。

适用

A7 有源医疗器械及相对于连接的医疗器械

A7.1

当有源医疗器械出现单一故障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减少因此而产生的风险。

适用

A7.2

患者的安全依赖于内部电源供电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检测供电状态的功能,并在电源容量不足时提供适当的提示或警告。

不适用

A7.3

患者的安全取决于外部电源供电状态的医疗器械,应当包括可显示任何电源故障的报警系统。

不适用

A7.4

用于监视患者一个或多个临床指标的医疗器械,必须配备适当报警系统,在患者健康状况恶化或危及生命时,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不适用

A7.5

鉴于电磁干扰可能会损害正常运行的装置或设备,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减少产生电磁干扰的风险。

适用

A7.6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确保产品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产品的正常运行。

适用

A7.7

当产品按申请人的说明开展布置与维护,在正常状态与单一故障状态时,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减少使用者与他人免于遭受意外电击的风险。

适用

A8 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

A8.1

含有电子可编程系统(内含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的设计,应确保准确度、可靠性、精确度、安全与性能符合其预期用途。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减少单一故障结果的风险或性能减少。

适用

A8.2

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应按照先进技术开展开发、生产与维护,同时应当考虑开出现存周期(如快速迭代开发、频繁更新、更新的累积效应)、风险管理(如系统、环境与数据的变化)等原则,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开展更新)、验证与确认(如更新管理过程)的要求。

适用

A8.3

预期与移动计算平台整合使用的软件,其设计与开发,应当考虑平台本身(如屏幕尺寸与比较度、联通性、内存等)以及相对于使用相关的外部因素(不同环境下的照明或噪声水平)。

适用

A8.4

申请人应规定软件按照预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网络特性与IT网络安全措施,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

适用

A8.5

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与维护应能提供足够的网络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适用

A9 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

A9.1

具有诊断或测量(包括监测)功能的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当基于适当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还应确保相应的准确度、精密度与稳定性,以实现其预期目的。

a) 申请人应规定准确度限值(如适用)。

b) 为便于使用者理解与接受,数字化测量值应以标准化单位表示(如可能),推荐使用国际通用的标准计量单位,考虑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与既往的临床实践,也可使用其他公认的计量单位。

c) 医疗器械导示器与控制器的功能应有详细的说明,若器械通过可视化系统提供与操作、操作指示或调整参数密切相关的说明,该类信息应能够被使用者与患者(适用时)理解。

适用

A10说明书与标签

A10.1

医疗器械应附有识别该器械及其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每个医疗器械还应附有相关安全与性能信息或相关指示。这些信息可出现在器械本身、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或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如网站)便捷访问,易于被预期使用者理解。

适用

A11辐射防护

A11.1

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与包装应当考虑尽量减少使用者、他人与患者(如适用)的辐射吸收剂量,同时不影响其诊断或治疗功能。

不适用

A11.2

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的医疗器械,其操作说明应详细说明辐射的性质,对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适用)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减少运输、贮存与布置的风险。

不适用

A11.3

若医疗器械有辐射或有潜在辐射危害,应当具备辐射泄漏声光报警功能(如可行)。

不适用

A11.4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减少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者(若适用)暴露于非预期、偏离或散射辐射的风险。在可能与适当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减少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者(若适用)等可能受影响的人在辐射中的暴露。

不适用

A11.5

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且需要布置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操作说明中弄清楚密切相关验收与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

不适用

A11.6

若医疗器械对使用者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其设计与生产应确保辐射剂量、几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质量)以及其他辐射根本特性能够得到可靠的控制与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开展监控(如适用)。上述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确保相关可变参数的重复性在可接受范围内。

不适用

A12 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

A12.1

对于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为保证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设计与生产应当考虑非专业用户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专业用户技术与使用环境的不同对结果的影响。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说明应易于理解与使用,并可对结果做出解释。

不适用

A12.2

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的设计与生产应当:

a) 确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全准确的使用。当无法将与说明书相关的风险减少到适当水平时,可以通过培训来减少此类风险;

b) 尽可能减少非专业用户因错误操作与错误解释结果结果的风险。

不适用

A12.3

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可通过以下措施方便用户:

a) 在使用时,可以验证器械的正常运行;

b) 当器械不能正常运行或提供无效结果时,会发出警告。

不适用

A13含有生物源材料的医疗器械

A13.1

对于含有动植物组织、细胞或其它物质,细菌来源物质或衍生物的医疗器械,若无活性或以非活性状态交付,应当:

a) 组织、细胞及其衍生物应来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预期用途的动物种属。动物的地理来源信息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予以保留。

b) 动物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检测与处理过程,应确保患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员(如适用)的安全。尤其是病毒与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应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影响医疗器械性能的情况除外。

不适用

A13.2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当医疗器械由人体来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生产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 组织、细胞的捐赠、获取与检测应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开展;

b) 为确保患者、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应对组织、细胞或其衍生物开展加工、保存或其他处理。对于病毒与其他传染源,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

不适用

A13.3

当医疗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质(例如植物或细菌来源的材料)生产时,其加工、保存、检测与处理应确保患者、用户以及其他人员(如废弃物处置人员等)的安全。对于病毒与其他传染源,为确保安全,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

不适用

B 适用于医疗器械的基本原则

B1化学、物理与生物学特性

B1.1

按照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产品(例如某些可吸收产品)在人体的吸收、分布、代谢与排泄情况,对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与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与体液之间的相容性。

不适用

B1.2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能够保证产品在预期使用中接触到其他的材料、物质与气体时,仍然能够安全使用。要是医疗器械用于配合药物使用,则该产品的设计与生产需要符合药品管理的密切相关规定,且具有药物相容性,同时药品与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与预期用途。

适用

B1.3

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除接触完整皮肤的产品外,应适当减少释放进入患者或使用者体内的颗粒,产生与颗粒尺寸与性质相关的风险。对纳米材料应给予重点关注。

不适用

B2 辐射防护

B2.1

用于医学影像的医疗器械具有电离辐射时,其设计与生产,在保障图像与/或输出质量的同时,应尽可能减少患者、使用者与其他人员的辐射吸收剂量。

不适用

B2.2

具有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应能够精确预估(或监测)、显示、报告与记录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剂量。

不适用

B3 植入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

B3.1

植入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当能消除或减少相关治疗风险,例如除颤器、电子听诊器的使用。

不适用

B3.2

可编程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应保证产品在无需手术时即可准确识别。

不适用

B4 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对患者或使用者的风险防护

B4.1

用于给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与生产应能精确地设定与维持输出量,以保证患者、使用者与其他人的安全。

不适用

B4.2

若输出量不足可能结果危险,医疗器械应具有防止与/或指示“输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输出危险等级量的能量或物质作为较大风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减少。

不适用

B5含有药物成分的组合产品

B5.1

当医疗器械组成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依据监管法规,该物质作为药用产品/药物开展管理,且该物质在体内为医疗器械提供辅助作用时,应将医疗器械与此物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安全与性能开展验证,同时应当验证该物质的特征、安全、质量与有效性。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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