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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中注册检验样机、临床试验样机的上市放行问题

发布日期:2026-05-11 16:10:50 浏览次数:  作者: 飞速度CRO

医疗器械注册人按照基于委托受托方生产的方式制作注册检验样机、临床试验样机,这种模式在行业实践中相当常见。2024年第38号公告弄清楚了注册人对上市产品的放行责任,但同时又引出了一个实际操作中的疑问,就是这些用于注册申报阶段的样品究竟该按照什么样的管理流程来开展控制。从法规文本的字面理解来看,上市放行确实是针对实际上市销售产品指出的要求,而注册检验样机与临床试验样机在本质上并不属于"上市销售"这个范畴,它们只是研发注册过程中的必要验证工具,因此在管理要求上自然有所区别,企业不能简单地套用同一套标准,而应当结合法规精神与监管实践来制定适合自己的管控策略。

委托生产中注册检验样机、临床试验样机的上市放行问题(图1)

2024年第38号公告的上市放行要求

依据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38号公告的要求,注册人委托生产时,应当形成产品上市放行规程,弄清楚放行标准、条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质量检验结果与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放行文件开展审核,符合标准与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产品上市放行应当由注册人自行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上市放行。这条规定将"上市放行"这个概念十分清晰地限定在"上市"这个动作上,也就是说,只有那些真正要投放到市场开展商业销售的产品,才需要履行这个严格的放行程序,这是监管部门因为确保流入市场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而设立的制度性保障措施。

注册检验与临床试验样品的性质界定

依据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38号公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样机、临床试验样机不属于上市销售产品,无需由注册人履行上市放行程序。做出这个界定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样品的使用目的,注册检验样机是要送到检测机构开展型式检验,用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产品技术要求,临床试验样机则是要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使用,收集临床数据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从时间节点上看,这些样品的使用都出现在产品正式获准上市之前,因此将它们纳入"上市放行"的管理范畴在逻辑上并不成立,从监管实践来看也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受托方生产放行与注册人审核管控

虽然不需要开展上市放行,但并不意味着注册检验样机与临床试验样机就可以脱离质量管理体系控制。依据法规规定,上述样品的生产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由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生产放行;注册人应对样品生产过程、检验结果及生产放行文件开展审核管控,确保样品真实合规、具有代表性并全程可追溯,满足注册申报与核查要求。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受托方作为生产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完成自己内部的生产放行流程,而注册人则需要从委托方的角度开展监督审核,包括审核生产过程记录、检验结果、生产放行文件等根本资料,确保这些样品能够真实代表拟申报产品的质量水平,经得起后续注册核查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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