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得以全面推行这一宏观背景之下,众多研发型公司鉴于生产资质以及质量体系等方面的考量,往往会倾向于做出委托已拥有相应生产资质与改进质量体系的企业来实施产品生产的决策,由此便催生出一个在实务操作中较为常见的场景,即当受托开展生产活动的企业(B公司)已然针对一致的产品取得了医疗器械注册证,而作为注册申请人的A公司所计划申报的产品,在性能指标、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构成甚至于供应商选择等各个维度均与B公司已成功上市的产品体现出出完全一致的状态时,那么在A公司着手开展首次注册申报的过程中,其是否被允许直接引用或者在B公司已有的研究资料基础之上,如性能研究数据、动物试验报告、有效期验证资料等,来筹备自身的申报资料这一问题,就不单单涉及到研发效率的提升以及研发成本的控制,更是上升到了一个关乎法规符合性的严肃层面。

法规框架下的资料引用基本原则
我国医疗器械注册法规体系以确保申报资料所具备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可追溯性为根本要点,同时将注册申请人弄清楚规定为对产品质量与安全负首要责任的主体,而在注册人制度框架之下,即便生产活动采取委托方式开展,但关于注册申报的主体责任仍然由作为注册申请人的A公司来承担,基于此,A公司就必须要以自身的名义向相关部门提交一整套的注册申报资料,不过这一规定并非意味着所有的研究工作都需要从零开始去重复开展,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所蕴含的精神以及相关的审评指导原则,当出现已有同类产品上市数据的情形时,注册申请人能够通过科学可靠的“等同性论证”与“评价”手段来对已有信息加以利用,但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完整的评估与确认程序,并且要确保所使用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性能研究的等同性评价路径
当A公司产品与B公司已注册产品在诸如根本技术指标、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以及材料等方面体现出出一致性时,依据产品性能研究资料相关要求,A公司所能够采取的提交方式为“评价”,而在此过程中,A公司有必要对双方产品的技术要求、设计验证报告以及性能测试报告等展开详细比较,进而形成一份将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电气安全(若适用)以及功能性能等所密切相根本指标均纳入其中的全面《等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需针对两个产品在上述所密切相根本指标上不存在影响安全有效的差异这一论点开展逐项论证,以吻合器这类产品为例,在论证过程中需将吻合钉成型质量、切割力、击发力以及最大击发次数等根本功能指标作为重点比较内容,并且需要弄清楚的是,单单作出“一致”的声明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以基于双方产品实测数据或者B公司历史数据的比较研究作为支撑。
动物试验资料的引用与评价
鉴于动物试验资料所涉及的生物安全性以及有效性验证等方面的因素,其引用要求体现出出更为严格的状态,而依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可知,对于是否开展动物试验这一事项需开展科学决策,当B公司已经完成的动物试验研究方案在动物模型、通过了解指标以及评价标准等方面展现出科学可靠的特性,并且试验产品与A公司申报产品之间具备可比性时,A公司便拥有引用该试验数据的概率,不过根本之处在于A公司必须针对所引用的动物试验资料展开全面的“评价”工作,这一评价过程涵盖对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开展评估、对数据的可靠性加以判断、对结论的适用性予以考量,同时还需要论证该试验所使用的样品与本次申报样品在根本特性方面的等同性,在完成评价之后,若认为现有的数据足够能够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那么A公司就可以提交评价报告以及原试验资料,而要是在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诸如试验未覆盖最差情形、样本量不足等方面的不足,那就需要补充开展必要的试验。
有效期及包装研究的等同性论证
产品有效期连同包装系统验证作为稳定性研究根本所在,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可知,当申请人需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之时,则需提供该产品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以及灭菌方法、灭菌剂量与包装材料、包装工艺与包装方式等其他影响阻菌性能因素方面均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这就表明,若A公司打算引用B公司所拥有的老化试验报告以及包装验证报告,就必须展开深入等同性研究工作,而该研究涵盖但不限于对双方产品所用原材料里尤其是与稳定性存在关联的根本材料的牌号及供应商开展比较,还有对初级包装材料的材质与供应商、灭菌工艺参数以及包装工艺像密封参数等内容加以比较,只有当所有这些因素都能够得到充分证明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够对B公司的有效期数据适用于A公司产品这一观点开展论证。
确保资料合法性的根本:授权与评价
无论引用何种类型的资料,皆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性的前提,如《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所弄清楚规定的那样,在使用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非公开数据比如详细的工艺验证报告、完整的动物试验原始数据以及内部稳定性研究报告等开展临床评价之时,需提交数据使用授权书,且这一原则仍然可适用于非临床研究资料的引用,因此当A公司准备引用B公司的内部研究资料时,就必须与B公司签订正式的弄清楚了授权使用的资料范围、用途以及双方责任的《技术资料授权使用协议》,而这份授权文件作为证明资料合法来源的根本证据,是必须随注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的,同时A公司自身所开展的系统性“评价”过程及其得出的结论,亦是向监管机构证明其已充分理解、掌握并确认这些外部数据适用于自身产品的重要依据。
在注册人制度这一框架之下,当申报产品体现出出与受托方已然获得证书的产品在各方面高度一致之状态时,注册申请人按照基于“评价”这一方式来引用受托方所拥有的性能研究、动物试验以及有效期等相关资料,从法规的层面开展考量,可被视为一条具备可行性的路径,然而此路径并非是简单的不加甄别直接按照基于的“拿来主义”,实际上是一个需要秉持严谨态度的技术评估与合规管理的过程,而该过程取得成功的根本要点在于如下几个方面:其一,要开展系统且细致的等同性研究工作,以此来对资料的可移植性开展论证;其二,需对所引用的外部资料实施全面的科学评价,进而确认这些资料的充分性与适用性;其三,必须获取并提交具备法律效力的数据使用授权文件,以此保障整个证据链能够达到合法、完整且可追溯的要求,最终在审评环节之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申报资料本身是否能够形成一个自洽的体系、逻辑是否严密并且能够充分证明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以及所引用的外部资料是否经过申请人的审慎评估,同时申请人是否对引用这些资料所得出的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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