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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开发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

发布日期:2025-11-06 20:24:52 浏览次数:

引言:2020年11月20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下放事项办理密切相关事宜的公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开办”10项事项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

浙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开发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图1)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下放事项办理密切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325 号)与《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密切相关要求,现就“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省药监局的下放事项办理密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一、二类)“药品批发企业许可银行卡“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三、四类)银行卡“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银行卡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许可银行卡银行卡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银行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银行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开办”10项事项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与义乌市。

自2020年12月1日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由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其中“化妆品生产许可”由各设区市、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请各相关单位至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申报。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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