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第三方医学实验室的放开,及咨询到医学实验室CMA认证流程与要求的客户逐渐增多。关于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效力是客户关注的根本问题之一。药监总局及省市药监也在透过各种渠道为大家答疑解惑。

何种情况下临床试验中比较方法检测可以委托第三方实验室?
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所有检测试验原则上应由承担临床试验的机构完成。要是比较方法按照基于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且这些方法并非临床常规检测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与试验条件,大部分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则对于确无相关检测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试验委托给专门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开展检测,由临床试验机构对检测结果开展认可。例如核酸序列测定与GC-MS/MS试验属于上述情形。然而要是比较方法是临床检验常规方法,如:一般病原体分离培养、微量肉汤稀释法(用于体外抗生素药敏试验)等,虽然试验操作较为复杂,需要具备专门的实验室条件与检测技术,但仍应由临床机构完成试验,不宜委托第三方实验室开展试验。因为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可控性,应选择有能力承担相关试验的临床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对相关试验开展严格的标准化操作,并开展机构间与操作者间的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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