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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生产一类医疗器械有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25-11-06 19:36:15 浏览次数:

未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未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有什么处罚?生产并销售了医疗器械有什么处罚?一起来看一下相关法规规定,及2023年初宁波鄞州区的相关处罚案例。

未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生产一类医疗器械有什么处罚(图1)

一、未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生产一类医疗器械有什么处罚的法规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规定: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与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出现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二、2023年初宁波鄞州区未取得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生产一类器械的处罚案例:

2022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宁波辰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氧气吸入器)的违法行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已责令改正,现依法将未备案单位公告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91330201MA2H6X1W7G

宁波辰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龙工业区龙霞路438号

氧气吸入器(浙甬械备20220001)

综上,我国对未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生产与/或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情形,不单单是处罚企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它责任人员,也有弄清楚的罚款及禁止从业的处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对相当一部分企业都是并不难的事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务必要有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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