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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中,对于境外生产的化学原料药,境外供应商出现变更的,如何在我国申报登记人变更?如在我国申报变更时,化学原料药恰逢再注册,两项注册申请如何衔接?

对于境外已上市的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境外监管机构已批准其持证商变更,实际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均不变的,为确保在我国的注册信息与境外监管信息一致,企业应当向我局指出登记人变更的补充申请,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之(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申报。如同时还出现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技术变更的,另行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措施》(试行)及密切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研究申报。 登记人变更申请应尽可能在再注册前完成。如申报变更时,恰逢该化学原料药再注册,可由拟变更后的登记人指出再注册申请及登记人变更补充申请,该两项注册申请将关联审评,合并出具审批文件。

药品中,对于境外生产的化学原料药,境外供应商出现变更的,如何在我国申报登记人变更?如在我国申报变更时,化学原料药恰逢再注册,两项注册申请如何衔接?(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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