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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是否可以评审使用受托方公司已有的半成品?

发布日期:2025-09-18 14:23:05 浏览次数:  作者: 飞速度CRO

在实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大背景之下,委托生产这种模式已然逐渐成为一种极为常见的生产组织的形式,也就是说当产品被注册人委托给受托开展生产的企业之后,对于受托方而言,在其接到具体生产订单的这种情形时,自然而然地就会陷入思考如何能够以一种高效并且合规的方式去完成所面临的生产任务这一问题当中,值得关注的是存在着这样一个具体的实务性质的问题,即受托方究竟能不能够通过设计一套严谨程度颇高的评审程序来确认注册人的产品所指出的各项要求与自家早就已经存在的半成品在根本特性方面是否能够保持一致,要是在这样的评审中得以顺利通过,那么是否就可以直接借助该半成品继续推进并完成后续一系列工艺,从而最终生产制造出完全符合注册要求的医疗器械成品呢,而整个过程当中最为根本的要点恰恰在于评审是否具备充分性、对于法规是否具有符合性以及质量能否做到可追溯性这些方面。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是否可以评审使用受托方公司已有的半成品?(图1)

法规框架下的委托生产基本要求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活动需以极度严格之态遵循那涵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连同相关配套法规,而依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所发布的那名为《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其中弄清楚规定出“受托医疗器械生产不得再次委托”这样的基本原则,这便意味着受托生产企业得亲自将注册人所委托的全部根本生产过程加以完成,绝不可把本应由自身去完成的生产任务再次转包给另外的第三方,之因此如此规定乃是为确保生产责任的集中化与质量控制的直接性,从而防止因多次转包这一情况致使的责任不清以及质量风险等问题出现,因此,任何试图绕开此原则,以变相形式把半成品生产开展“外包”或者使用那些来源并不明晰的半成品之类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半成品使用的前提:严格的一致性评审

若受托方所计划使用为其自行生产的已有半成品,虽并非被绝对禁止,但需形成且执行一套极其严格同时文件化的名为“一致性评审”机制,此机制目的在于充分验证该半成品是否全然符合由注册人提交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评审内容应全面覆盖,如材料一致性方面即需考量原材料牌号、供应商、化学性能、生物相容性数据等是否与注册标准完全一致,性能参数一致性方面像尺寸、力学性能、电气安全等根本指标是否持续满足注册要求,生产工艺一致性方面要考察生产该半成品的历史工艺参数、过程控制点、环境条件等是否稳定并与形成注册审评依据的工艺历史数据可比,以及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一致性方面包括半成品验收标准、检验规程是否与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所规定方法与限度一致,且评审绝不能仅依靠经验判断,而必须以客观检验数据、历史批次记录以及充分验证报告为基础。

评审通过后的质量控制与追溯要求

即便一致性评审得以通过这一情况出现,然而这绝不意味着就能够毫无限制地随意使用该半成品,原因在于受托生产企业被要求必须确保其涵盖该半成品的生产、检验以及储存、放行等一系列环节的整个生产过程,都处于一个始终保持持续验证且稳定受控状态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下,这套体系还必须能够提供那种既清晰又完整且具备可追溯性特点的记录,以此来证明该半成品从初始的原材料状态直至当前所处状态的整个流程均与预先设定的要求相符;并且随后在从该半成品投入到后续加工一直到最终成为成品的整个进程当中,更是需要具备详实特征的批生产记录以及检验记录,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其工艺的衔接足够顺畅、参数的控制足够精准,从而让最终产品的质量能够与完全从零开始开展生产的那些批次相媲美,当然所有相关记录都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且完整,同时还需要妥善地保存起来以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所用。

注册人的监督审核责任

作为那被定义为医疗器械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注册人来说,“甩手掌柜”这样的角色绝对是不能扮演的,对于受托生产企业包括半成品一致性评审程序、生产过程控制以及产品放行程序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必须严格开展监督及审核的工作,需定期针对受托方开展由注册人主导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将重点置于对其半成品管理、一致性评审流程有效性与合规性的评估,以保障其行为始终是处于受控的范围之内的,而在双方所签订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当中,对于此类情形下评审流程、标准以及双方职责权限理应做到弄清楚的约定,最终达成确保沟通顺畅、责任清晰这样的目的。

总结而言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这般模式之下受托方理论上有可能去使用那经由严格一致性评审并全然契合注册技术要求的其自产半成品,而此行为能否成功根本所系实则在于有着坚实基础以严禁再次委托之法规方面、能证明与注册标准全然一致的科学严谨评审层面、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与可追溯性角度以及切实履行监督审核职责来确保体系有效运行的注册人这一主体之上,只因任何环节若有所疏漏便极有可能引发巨大的合规风险以及质量隐患问题,因此受托生产企业连同注册人务必于合规框架范围之内紧密合作并做到审慎决策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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