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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最新版

发布日期:2026-09-01 17:12:43 浏览次数:  作者: 飞速度CRO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开展充实与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与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要是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按照基于,然而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与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与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与标准的不断改进,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开展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分类编码05-04-07,用于植入或装载放射性粒籽时对操作者及其他周边人群的防护。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的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放射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常见的产品名称举例: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器、放射性粒籽防护植入器、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枪等;也可以产品结构与预期目的为依据命名。

2.分类编码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05-04-07,管理类别为II类。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与实例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主体材质、使用形式与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例如:按照基于高分子材料与金属材料制成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一次性使用与重复性使用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与穿刺针配合用于植入放射性粒籽与用于将放射性粒籽注入支架粒籽囊中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分体式与一体式的产品,带粒籽仓与不带粒籽仓的产品,如具有一致适用范围、一致材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申请人需描述产品的通用名称及确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类别。

2.产品描述

2.1工作原理

放射性粒籽是一种用于肿瘤治疗的微型密封放射性核素,目前最常见的放射性核素为碘-125。在装载放射性粒籽或将其植入患者体内时会产生一定的射线危害,本产品利用不锈钢或其它经结论显示的材料对射线的阻挡作用对操作者及其他周边人群开展防护。

2.2结构及组成

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通常由植入器主体、推杆、穿刺针连接头、粒籽仓组成,可带附件,常见的附件有粒籽装载台、粒籽盒、灭菌盒、反向镊子、内六角扳手等。

常见的几种产品外形结构图如下:

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最新版(图1)

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最新版(图2)

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最新版(图3)

2.3原材料

应说明产品各部分组成的原材料的基本信息,原材料基本信息应包括:化学通用名、商品名或材料型号/牌号、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说明材料所符合的标准或要求,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应对主体材料的射线防护作用开展说明。产品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需提供原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及购销协议。应弄清楚所用原材料的质控标准,提交原材料符合相应标准的性能验证报告。

2.4包装说明

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以及无菌屏障系统(如适用)等信息。

2.5参考的同类产品情况

如本公司已有同类产品上市,应在研发背景中描述相比同类产品的区别,包括改进的内容、实现方式、解决的技术问题或临床问题等。

3.适用范围与禁忌证

适用范围的描述需清晰准确,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制定适用范围时应包括配合使用器械(如一次性使用粒籽、输送穿刺针等)。

例如:“配合一次性使用粒籽与输送穿刺针使用,用于对操作者及其他周边人群的防护”或“用于将放射性粒籽注入支架粒籽囊中,对操作者及其他周边人群提供一定的辐射防护”。

禁忌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产品具体情况弄清楚产品中可能存在的禁忌证。

4.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注册申请人在风险研究时应关注同品种医疗器械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收集包括注册注册申请人形成的投诉与不良事件资料库,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中相应不良事件数据,并对不良事件开展研究。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开展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评审结果需形成风险管理报告。申报资料格式需符合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要求。

附录依据GB/T 42062标准附录C列举了产品密切相关的可能危险示例的不完全清单,以帮助判定与产品密切相关的危险。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注册申请人应按照GB/T 42062中规定的过程与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形成、形成文件与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密切相关的危险、估计与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与有效。

2.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按照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密切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

2.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弄清楚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需包括以下产品相关信息:

2.1.1弄清楚产品的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材料牌号/商品名及符合的标准(如适用)。

2.1.2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根本尺寸。

2.1.3提供产品根本尺寸信息,如总长、推杆直径与伸出长度(或工作行程)、连接头尺寸(如适用)等。

2.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适用内容:

2.2.1产品外观、标识(如适用)。

2.2.2产品重要部位尺寸与公差。

2.2.3金属材料的耐腐蚀性能。

2.2.4产品使用性能,包括推杆与植入枪枪体的配合、推杆滑块的找准(如适用)、滑块档位与推杆伸出长度的关系(如适用)等。

2.2.5产品配合性能(如适用),包括连接头与植入器主体的连接牢固性、连接头与配合使用穿刺针的适配性与连接牢固性、粒籽仓与植入器主体的适配性与连接牢固性等。

2.2.6灭菌产品的无菌性能(如适用)。

2.2.7若灭菌使用的方法涉及出现残留,需对允许的残留量开展规定,如按照基于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的环氧乙烷残留量的要求(如适用)。

2.2.8产品的射线防护性能。

2.2.9按照产品宣称的技术特点制定的其他性能要求。

2.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按照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按照基于公认的或已颁发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与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开展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组成材料、结构、性能等具有差异的产品,建议分别按照基于典型性型号,开展差异性检测,例如:不同结构的连接头、一体式与分体式的推杆等。

4.研究资料

4.1化学与物理性能研究

4.1.1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与编写说明,应提交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按照基于的标准或方法、按照基于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4.1.2射线防护性能

弄清楚起防护作用的材料特点与防护机理,说明产品厚度设计的考量。提供射线防护性能的验证报告及测试用放射性粒籽活度、表面辐射水平的确定依据,一般应包括植入器主体、粒籽仓、起防护作用的附件(如粒籽盒、灭菌盒等),建议按照基于最大活度的放射性粒籽开展验证,并对放射性粒籽置入防护产品前后的辐射水平开展比较验证。如植入器主体结构不同,应分别开展验证。

4.1.3联合使用

产品预期与放射性粒籽、穿刺针等联合使用,应当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兼容性研究资料,应考虑粒籽仓的结构设计、穿刺针连接类型、粒籽的装载与递送等,可使用模拟放射粒籽开展模拟使用验证。对于不带粒籽仓的产品,应提供相对于配合的粒籽仓信息。

4.2生物学特性研究

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的推杆组件头端存在与组织接触的风险,申请人应按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的相关要求,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4.3清洁、灭菌研究

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弄清楚灭菌工艺(方法与参数)与无菌保证水平(SAL)。

4.3.1生产企业灭菌

对于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提供灭菌工艺验证报告。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弄清楚射线种类、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其中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与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标准。

需评价灭菌方法(包括不同辐照源)对于产品性能的影响,并提供验证性能的确定依据、验证方案及报告以及接受指标的确定依据。

若使用的灭菌方法涉及残留物,需弄清楚残留物信息、控制指标及应采取的具体处理方法与条件,论述可接受性并提供研究资料。

4.3.2最终使用者清洁灭菌

对于非灭菌包装交付产品,需弄清楚非灭菌产品推荐按照基于的清洁、灭菌方法,并提供非灭菌包装产品推荐清洁、灭菌工艺验证报告。有多种清洁、灭菌工艺的,每种工艺均应提交研究资料。

清洁灭菌研究最不利条件考虑因素包括:污染物/菌种种类以及接种位置、多次模拟使用结果的污染物累积(应提供模拟使用次数的确定依据)、最短的作用时间、最低的水温、最低的清洁剂/灭菌剂浓度等。应说明清洁用污染物以及灭菌用菌种的确定依据。

提供清洁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相关研究资料。对于手动清洁,说明书应弄清楚每个步骤的持续时间、温度、水质与其他必要条件(如重复次数与具体的操作方法等)。自动清洁,说明书应指明所有处理条件,给出具体的自动设备设置,如时间、温度与最大负载等。说明书中应列出已验证过的医用清洁剂,医用清洁剂与产品相容性良好且经过确认能够达到预期的清洁效果。冲洗说明应提供冲洗水的类型与质量、冲洗持续时间(或冲洗次数、体积与重复次数)以及温度等参数。研究资料应弄清楚清洁过程的验收标准,至少应按照基于一种与临床相关污染物密切相关的定量试验方法(如蛋白质)。

注册申请人应弄清楚经确认的医疗机构灭菌方式,提供灭菌验证报告、灭菌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的相关验证资料、以及所推荐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中载明推荐使用的灭菌方式、灭菌参数、最大灭菌次数。

若产品经灭菌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后的产品开展残留毒性的研究,弄清楚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4.4稳定性研究

4.4.1货架有效期

对于无菌提供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对于包装的有效期验证,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交在选择恰当的材料与包装结构合格后的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与维持完整性的检测结果。在开展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宣称的运输储存条件真实下出现产品老化的机制相匹配一致。

4.4.2使用稳定性

对于可重复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与校准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4.4.3运输稳定性

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与性能,包括完整性与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运输稳定性通常通过模拟运输试验开展,通过模拟在贮存与运输的过程中,遇到极端情况时,例如环境(温度、湿度、气压等)变化、跌落、碰撞、振动、加速度等,产品不会出现性能、功能改变,包装系统具有保护产品的能力。经过模拟试验后,通过了解包装外观是否有不可接受的异常现象,测试产品性能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4.5其它资料

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比较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申报产品与比较产品存在差异的,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研究研究资料。应充分考虑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

4.6可用性研究

按照《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可基于风险管理过程开展可用性工程生命周期质控工作,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若前期已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亦可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用于替代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与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产品说明书与标签的内容应当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一致。说明书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弄清楚起防护作用的材料及防辐射水平;

2.弄清楚配合使用产品信息,如粒籽仓适配的粒籽放射性同位素、直径与长度;配合使用的穿刺针接头信息;粒籽仓、附件信息等;

3.如适用,提供产品清洁与使用时,拆卸与组装的指导;

4.如适用,提供推荐的产品清洗、灭菌方法及参数(该方法应经过相应的验证);产品可耐受的次数或其他限制;产品维护与保养方法;

5.建议警示辐射污染产品的处置注意事项。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应依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公告2025年第107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28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5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比较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通告[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放射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48号[Z].

[16]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附录:放射性粒籽植入防护产品风险管理资料要求

附录

产品主要危害示例

危害的分类

危害的形成因素

可能的后果

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

产品使用后,未按要求开展充分清洗、(使用者)灭菌操作不规范或未灭菌、使用时操作不正规。

产品带菌,引起交叉感染。

产品未设计成可以充分清洗消毒结构;使用后的产品,无法被轻易的开展充分的清洗与灭菌。

无菌产品灭菌未确认或未按已确认的参数灭菌。

未能按运输储存要求对产品开展防护,造成产品破损,污染产品。

再感染与/或交叉感染。

使用操作不当、未开展有效灭菌。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环境危害

储存或运行偏离预计的环境条件。

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酸碱度)不符合要求。

产品老化、锈蚀。

意外的机械破坏。

储运、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机械性破坏。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

与医疗器械使用密切相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记。

标记不清晰、错误,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标记。

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超出使用次数限制。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操作说明书不准确、清晰。

标记不清晰或标记缺失、标记错误、操作说明写的过于晦涩,难于理解。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结果操作失误。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规格型号选用错误;连接不正确或不到位。

结果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无法预计的其他损伤。

与其他预期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相容。

相对于他器械匹配的根本参数标记不正确;相对于他器械匹配的根本尺寸偏差超出标准要求。

无法相对于他器械匹配,造成产品无法使用。

功能性失效

缺少适当的维护与检查。

说明书中没有提供相关信息,如清洗、灭菌方法、日常维护方法、使用前的检查建议等;

没有维护或使用了不恰当或者不正确的维护方法。

造成产品意外损坏,产品提前报废,无法使用;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粒籽卡塞、无法导入。

材料选择不当与根本工序控制不当。

产品防护不足或装配不当结果射线屏蔽效果未满足设计要求。

产品辐射防护功能失效造成使用者伤害。

操作不当,用力过猛。

放射性粒籽密封结构破坏结果放射性物质泄漏。

造成使用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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