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与生物等效性试验质量与管理水平,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修订了《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pdf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6月20日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的早期临床试验,其主要目标是初步评估药物用于人体的安全性、耐受性与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特性,为药物的持续开发及下一阶段临床试验设计提供依据。因为其探索性质,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与高风险性。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评估仿制药制剂与参比制剂在药代动力学与/或药效学上是否具有等效性的重要研究,为仿制药的注册上市提供根本性证据。
与药物Ⅱ、Ⅲ、Ⅳ期临床试验相比, Ⅰ期临床试验与生物等效性试验具有其特殊性,通常选择健康受试者,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通常无治疗获益或者治疗获益不确定性较高,因此受试者的安全需要特别关注;试验设计通常围绕试验药物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等临床药理学研究展开,需要对给药剂量、给药方法、给药时间以及生物样品采集、处理与储存开展严格规定与精确控制,以免影响试验结果的准确性。此外,试验通常还需要制定整体统一的受试者管理方案,对可能影响药物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各种因素开展严格 管理,如受试者的饮食与生活习惯,可能接受的合并治疗等。
因此,保证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与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过程规范尤为重要。申办者与主要研究者应当结合伦理性、科学性与可行性精心设计试验方案,严格遵循GCP、试验方案及操作规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可靠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开展的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类似药药代动力学比对试验(以下统称为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提供指导性意见。申办者在组织实施Ⅰ期试验时(如选择与委托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查、稽查等)也适用本指导原则。其它临床药理学试验的组织实施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密切相关内容。
本指导原则主要弄清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在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试验时应当符合的试验条件与要求,以及阐明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Ⅰ期试验的基本考虑。
Ⅰ期试验的生物样品研究应当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品研究实验室管理指南》要求的实验室开展。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品研究的实验室应当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检查核查。
二、I期试验各方职责要求
申办者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应当 形成覆盖Ⅰ期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识别密切相关风险,采取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措施,以确保Ⅰ期试验数据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一)申办者
申办者应当形成评估试验机构的程序与标准,对试验机构的技术水平、实施条件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评估,选择与委托具有资质并满足试验需求的试验机构开展Ⅰ期试验。
申办者应当按照监查计划定期对试验项目开展监查,保证试验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监查的频率与内容应当按照Ⅰ期试验的具体情况而定,申办者应当记录监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某学说学派处理问题,确保某学说学派正确执行试验方案。
为评估临床试验的实施与对法律法规与试验方案的依从性,申办者可以在常规监查之外开展稽查,稽查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均应当记录。
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工作与任务,但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数据质量与可靠性负最终责任。委托前,申办者应当对CRO的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评估。CRO应当按照委托工作的内容与范围履行相应责任。
(二)试验机构与主要研究者
Ⅰ期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中开展。
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试验应当由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承担。为更好地保证受试者安全,必要时,按照试验药物特点与试验风险,可与试验药物目标适应症对应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联合开展。
为保证患者疾病治疗的及时性与专业性以及临床试验数据质量,以患者为受试者的Ⅰ期试验原则上应当由试验药物目标适应症对应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需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备案专业相一致)与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联合开展。
主要研究者为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与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其负责Ⅰ期试验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临床试验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技术指导原则,保证Ⅰ期试验过程规范,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数据与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
(三)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应当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与科技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与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等密切相关规定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开展伦理审查与监督,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关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研究者的资质与Ⅰ期试验经验、研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受试者人群的选择及受试者安全与权益保障措施、试验方案设计的科学性(例如:给药剂量、给药频次、生物样品采集时间点等)、 Ⅰ期试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及风险管控措施、方案偏离/违背的跟踪审查、安全性报告的跟踪审查、受试者补偿与/或赔偿原则、受试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
三、实施条件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具有与试验相适应的试验病 房,具有能满足试验需求的某学说学派、试验场地与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条件。
(一)某学说学派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按照试验类型与需求以及试验项目开展数量配备足够的某学说学派并保持相对稳定。研究 岗位包括: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研究护士、药品管理员、生物样品管理员、质量保证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等。
1.总体要求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对各研究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要求,弄清楚岗位人员应当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密切相关法规,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与能力。试验开始前,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均应当获得主要研究者的书面授权。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形成人员培训与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参与试验的全体人员开展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密切相关法律法规、GCP、密切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与技术规范、专业知识与技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方案等。
2.研究岗位职责要求
(1)主要研究者。主要研究者负责I期试验的全过程管理,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与能力,熟悉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密切相关资料信息,确保试验顺利开展。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系统的医学或者临床药理专业知识。
备案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参加过至少3个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备案为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参加过至少3个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
(2)研究医生。研究医生协助主要研究者开展医学通过了解与不良事件(AE)的监测与处置。研究医生应当具备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经历,具备急诊与急救方面的能力。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备急救经验的专职研究医生。
基于试验药物目标适应症、试验方案中安全性与有效性通过了解指标、受试人群与试验风险程度的考虑,如有需要,Ⅰ期试验中可以授权本医疗机构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以外的有试验药物目标适应症密切相关专业背景并经过GCP培训的研究医生参与对受试者的医学通过了解与AE的监测与处置;评估认为风险程度较高时,建议有高年资研究医生参与与指导受试者的医学通过了解与决策。必要时,可以与试验药物目标适应症对应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联合开展。
(3)研究护士。研究护士负责I期试验中的护理工作, 开展不良事件的监测,参与试验密切相关的研究工作。研究护士应当具备在本机构的执业护士资格,具有密切相关的临床试验能力与经验。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重症护理或者急救护理经验的专职护士。
(4)药品管理员。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由专人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接收、贮存、发放、回收、清点等管理工作,药品管理员应当具备医学、药学或者护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临床药理密切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5)生物样品管理员。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由专人负责Ⅰ期试验生物样品的保存、清点、转运等管理工作。
(6)质量保证人员。质量保证人员负责I期试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工作,应当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
(7)按照试验工作需要,可配备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临床药理某学说学派、数据管理人员、统计人员、质控人员、临床研究协调员(CRC)等。
(二)试验场地
试验场地条件应当与试验需求相匹配且布局可靠;不同区域应当设置人员进出权限,保障试验的良好运行与受试者的安全及隐私。实际开展试验的地址应当与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平台中备案地址一致,并在注册申报资料中如实报告。
1.场地要求
试验场地按照功能划分为试验区与办公区,试验区应当设有知情同意室、临床通过了解室/病房及抢救室、药物储存室、药物准备/治疗室、生物样品处理与储存室、配餐室、受试者接待室/区域、活动/餐饮区域、寄物柜等;办公区应当设有工作人员办公室、监查/稽查办公室、文件/档案室等。试验区、办公区应当各自独立,不交叉使用。各功能区的面积应当与试验项目开展数量与试验床位数量相匹配。
受试者临床通过了解的每个病床单位应当具有供氧与负压吸引装置,床旁及其他必要区域配有紧急呼叫系统。抢救室应当具有必要的抢救设备、生命体征监测与器官功能支持的设备,如心电监护仪、心电图仪、除颤仪与简易呼吸器等,确保受试者出现风险时得到及时抢救。应当配备可移动抢救车、抢救药品与简易抢救设备。抢救设备应当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并定期开展维护。
配备研究所需设备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命体征与身高体重测量设备、各类检查(如心电图检查、尿液检查、酒精筛查等)设备与材料、受试者登记查重系统、同步时钟系统、监控系统、应急系统(例如双供电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门禁系统、紧急报警系统等。
2.设备管理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对配备的仪器设备开展有效管理,确保仪器设备运行正常、生成的数据准确可靠。
仪器设备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操作者应当具有适当资质并经过操作培训,应当按照相应用途使用设备;
仪器设备应当有清晰的标签标注清楚其运行状态,并定期开展维护、检测、检定/校准,保留密切相关记录,确保其性能满足使用目的;仪器设备具有可操作的标准操作规程;试验所需的药品储存设备、生物样品处理与储存设备等应当有使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试验项目信息、药品/生物样品信息、操作人员信息及操作时间等;仪器设备密切相关资料应当开展归档管理。
3.抢救要求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具有原地抢救以及迅速转诊的能力,并形成清晰可靠的抢救与转诊流程。
受试者急救通道应当保持通畅,以保证必要时能够按照不同的疾病类型与急危重程度及相应急救抢救医疗管理要 求快速将受试者转移密切相关救治科室,确保受试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研究医生、研究护士等人员应当定期开展急救与抢救等方面的培训、演练,确保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受试者急救抢救的能力。受试者住院期间,应当有研究医生、研究护士全程对受试者开展必要的监护与照料,以便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开展及时有效的处理。必要时可以配备包括重症监护、密切相关领域医学专家等专业人员在内的急救团队,并形成响应机制。
(三)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SOP)是临床试验管理中确保临床试验开展规范性与科学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制度为开展临床试验活动提供基本原则,SOP则将管理制度中的原则与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操作步骤与流程。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制订与Ⅰ期试验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与SOP,覆盖I期试验的全过程并及时更新。
1.文件分类
管理制度与SOP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类别: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质量与风险管理、文件与记录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生物样品管理、试验场所与设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试验设计与实施、受试者管理与安全保障、AE及严重不良事件(SAE)处置与报告、数据管理、急救预案、应急预案等。
2.文件的制定、审批、修订、实施与废止
(1)制定。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SOP,保证所有管理制度与SOP有统一格式与编码,内容符合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2)审批。管理制度与SOP起草后,应当对其开展审核批准,保证文件简练、易懂、完整与清晰,具有逻辑性与可行性,与已生效的其他文件具有兼容性。为保证管理制度与SOP所规定事项的可控性,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既定程序有序开展,审核批准的文件应当标注清楚版本编号及生效日期。
应当确保现行所用的管理制度与SOP为最新版本,并保留最新版本的管理制度与SOP清单,以便某学说学派能够清晰识别文件的最新状态,避免因使用错误版本的文件而结果操作失误或者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与SOP的历史版本也应当归档保存。
(3)修订。应当按照需要对管理制度与SOP开展定期 与不定期修订。将密切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更新版本信息。
(4)实施。管理制度与SOP生效后,所有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密切相关管理制度与密切相关SOP的培训与考核。更新管理制度与SOP时,需开展针对性的培训。
(5)废止。经评估认为管理制度与SOP需废止时,应当对其归档保管并有作废标记。
(四)主计划表
主计划表是帮助掌握工作量与跟踪研究进程的信息汇总。建议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制定主计划表,并及时开展更新,以便掌握所承担的全部Ⅰ期试验的进展,更好地规划与管理试验项目、监控项目进展与资源分配。
主计划表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息:试验药物名称、试验名称或编号、申办者名称、试验类型、主要研究者、试验开始时间、试验状态等信息。
四、质量保证
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形成或者被纳入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试验实施、数据生成、记录与报告均遵守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试验方案以及管理制度与SOP。质量保证体系中应当配备专职的质量保证人员,质量保证人员应当独立于其所参与的试验项目之外。
应当按照试验项目制订内部质量保证计划,对试验开展 的每个阶段与程序开展检查,重点关注试验根本环节,如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生物样品的采集与处理、受试者脱落/剔除情况等。所有通过了解结果与发现都应当及时核实并记录,并形成质量保证报告。形成质量保证汇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开展报告,获得某学说学派的解决方案与改进措施,并对解决方案及改进措施开展跟踪确认。
五、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Ⅰ期试验的重要内容,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沟通、审核以及报告。试验开始前应当对风险要素开展评估,并制订风险管理计划;试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通过监查与稽查等必要措施保障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执行,及时收集与研究试验药物的安全性风险信息,适时修改更新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文件,必要时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一)风险评估考虑因素
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计划应当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识别影响到Ⅰ期试验根本环节与数据的风险,风险评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因素:
1.试验设计中的风险要素;
2.试验药物本身存在的风险要素;
3.受试者自身存在的风险要素;
4.试验操作中的风险要素;
5.试验系统(如设施设备、计算机化系统、人员培训等)中的风险要素。
(二)试验各方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申办者、主要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各密切相关方应当保持及时沟通与交流。
申办者应当形成药物警戒体系,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问题,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定期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切实保护受试者安全。在试验前对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开展评估,提供预期的风险信息,并与主要研究者达成共识,保留密切相关沟通记录;按照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密切相关研究数据与资料(如药理学及毒理学数据),充分评估临床试验风险,与主要研究者共同讨论方案设计、实施及结果评价,制订临床试验方案;形成与主要研究者间的沟通机制,制订数据与安全监查计划,预防、监控及管理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研究评估收到的SAE,评估确认为SUSAR 的,应当按照密切相关要求开展报告。
主要研究者应当在临床试验开始前与申办者商讨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认真执行;在受试者出现SAE时,确保受试者得到及时、适当的临床治疗,收集密切相关资料,并及时向申办者与伦理委员会报告。
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风险控制措施,并监督其实施;审查临床试验的暂停与终止,保障受试者权益;可以要求申办者或者主要研究者提供药物临床试验的SAE密切相关信息、处置方式及结果,并有权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在高风险的I期临床试验(尤其是创新药首次人体试验) 中,基于风险评估,申办者可以形成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DataMonitoringCommittee,DMC),必要时由DMC协助评估安全性数据,决定剂量递增方案暂停或者终止,或增加更多的安全性检查。
六、合同与协议
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与试验机构签署具有中国法律约束力的委托合同,弄清楚试验各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保障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与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 Ⅰ期试验若涉及其他参与单位,申办者也应当相对于签署委托合同;若涉及 单位超过两方,可签署多方协议,弄清楚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等。
(一)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试验内容与进度,双方责任与义务,委托研究经费额度与付款计划,数据记录与报告程序,
监查、稽查与检查,试验文件的保存期限及到期后的处理, 试验结束后试验用药品、生物样品的保存与处置,以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此外还应当关注试验经费的可靠性、保密原则、临床试验保险、受试者补偿或赔偿原则、试验暂停 与终止的原则与责任归属、知识产权界定、发表论文方式等。
为确保试验结果科学可靠,委托合同中不得出现可能影响研究中立性的条款。
(二)委托研究
申办者应当在试验开始前评估并选择临床试验资质、技术水平、实施条件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满足试验需求的试验机构开展Ⅰ期试验。试验机构原则上不应将承接的试验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尤其是涉及受试者基础安全性指标监测、判定与受试者急救抢救等安全性管理工作。
针对试验项目中特殊试验工作(如针对某个试验药物或试验项目特定的检测项目、特定的专科检查项目等),试验机构如不能完成,确需委托其他机构的,应当事先由申办者评估被委托机构的条件能力并与被委托机构签署密切相关委托合同。
(三)试验内容变更
试验机构与主要研究者不得擅自增加试验内容或改变试验方法。申办者如要求开展附加服务,双方应当于密切相关工作开始之前签署附加协议,并确保额外的工作符合GCP要求且不与临床试验方案相冲突、不损害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七、试验方案
试验开始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由申办者与主要研究者达成共识并签署确认,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试验方案应当在符合科学性与保障受试者安全权益的基础上,按照不同试验药物与试验类型的特点,参照密切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
某学说学派应当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开展Ⅰ期试验,试验过程中的方案偏离与违背应当完整记录并报告。 Ⅰ期试验的试验方案通常在给药后设计有密集的生物样品采集及安全性 指标监测,鉴于这些环节对安全性评估及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数据质量具有重要影响,严格把控采样与监测的时间窗根本。对于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受试者脱落/剔除情况是影响试验结果的重要因素,应当参照密切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在试验方案中对受试者脱落/剔除标准予以细化弄清楚,并严格遵照执行。
试验过程中,试验方案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试验方案应当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试验方案变更实施前,除提交伦理审查外,申办者还应当按照变更的不同性质及对受试者安全风险的影响,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密切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因为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在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主要研究者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应当及时 向伦理委员会、申办者报告,并说明理由。
八、受试者权益保障与受试者管理
(一)受试者权益及安全
Ⅰ期试验应当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受试者招募方式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 Ⅰ期试验受试者通常为健康成人,如需选择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期妇女等开展研究,应当有可靠的理由,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试验开始前,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受试者对试验密切相关内容充分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试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知情同意书,修改后的知情同意书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需再次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申办者与主要研究者应当按照密切相关规定保护受试者的个人信息与隐私,当涉及受试者信息需传输至试验机构外的情形时,受试者个人信息应当开展去标识化处理。
试验实施过程中,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与受试者保持良好沟通,以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及时发现安全性问题并妥善处理。试验开始前,主要研究者应当弄清楚试验中AE与SAE 的评估标准,避免出现AE与SAE漏记或者评估标准纷歧致。试验过程中,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受试者出现AE、SAE后得到及时可靠的通过了解与治疗,并完整记录AE、SAE。受试者出现SAE,主要研究者应当按照试验方案及密切相关程序与规范要求开展报告。申办者与主要研究者应当结合试验药物特点与试验整体情况充分评估AE与SAE对试验结果的可能影响,在临床研究报告中体现出。
在Ⅰ期试验中,受试者可能无治疗获益,因此申办者应当给予受试者可靠的经济补偿。受试者因参加试验而出现与试验密切相关损害的,申办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及可靠补偿与/或赔偿。
(二)受试者管理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受试者管理措施,以减少除试验药物外的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在筛选与入组受试者时,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受试者筛选遵守试验方案规定的入选/排除标准,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健康受试者在短时间内重复参与试验,如将参加Ⅰ期试验的健康受试者的密切相关信息纳入受试者登记查重系统,并在系统中查询受试者既往参加试验情况。
主要研究者应当防止受试者携带试验方案禁用的食物、药品等物品进入试验病房,并在住院期间对受试者的生活方 式(包括饮食、运动、作息、吸烟饮酒等)开展规范化管理,避免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
主要研究者应当加强对受试者的教育,确保其离院期间不使用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药品或食物。受试者确需服用时,应当事先向某学说学派告知密切相关情况。在受试者再次入院时,某学说学派应当对其离院期间密切相关情况开展确认,并开展记录与评估。
九、试验用药品管理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设置临床试验药房用于试验用药品的贮存与使用,具备满足试验要求的试验用药品储存设施与设备,并形成密切相关管理制度与SOP。试验用药品也可以由试验机构临床试验药房开展统一管理,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在统一管理要求下领取与使用试验用药品。
申办者负责提供试验用药品并对其质量负责。试验用药品不得他用、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一)试验用药品的贮存与使用
试验用药品应当有专人管理,药品储存区域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经授权后方可进入,以保证试验用药品的安全;对于易混淆的试验用药品(尤其是多种剂量同时开展试验的),应当有必要的措施(如:标签提醒、分区域贮存等),避免分发、使用错误的药品。
试验人员应当按照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SOP与试验方案的要求开展试验用药品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回收、返还等,并保留密切相关记录。对试验用药品的贮存条件设置环境监控(如温度、湿度),确保试验用药品的贮存条件符合相应要求。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需特殊管理的试验用药品,或者试验用药品需称重、稀释、无菌条件下配制的,临床试验药房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制定SOP对其开展管理。
试验用药品应当凭医嘱/处方或者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 领用,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开展双人核对、受试者用药检查等)保证试验用药品的准备与使用符合试验方案与随机表的规定,确保受试者定时按量用药,并做好记录。
试验用药品在管理各环节出现的异常情况,某学说学派应当及时评估、处理与记录。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申办者报告,以便评估、处理密切相关情况。
建议使用电子记录对试验用药品开展全流程管理。
(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试验用药品留样
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试验用药品应当开展随机抽取留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留样数量均应当至少为药品鉴别与含量测定所需数量的2倍。试验机构至少保存留样至药品上市后2年。试验机构也可将留样药品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还申办者或者相对于利益密切相关的第三方。
申办者在将试验用药品提供至试验机构之前,不得从试验用药品中分出留样药品。申办者应当按照留样数量要求与试验用药品的特点(如剂型、包装等),以药品市售包装为单位确定生物等效性试验留样药品的数量。药品管理员接收试验用药品后,在受试者用药前从申办者提供的全部试验用药品中,按照随机表随机抽取用于试验使用与留样的药品,随机过程应当可重现。留样药品应当分区妥善储存并有相应标识。
当提供给试验机构的同一批试验用药品用于一项以上研究(如生物等效性试验中空腹、餐后试验)时,仅需保存一次足够数量的试验用药品作为留样药品,并应当对留样药品给予弄清楚标识,说明其为用于若干研究的同批试验用药品。若试验需多次提供试验用药品来开展一致的研究或者其它研究时,试验机构对后续提供的试验用药品也应当抽取足够数量的留样药品。
多中心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分批运送至各试验机构,保存在各试验机构的留样总量应当满足要求。各中心留样药品数量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参与研究的试验机构总数;
(2)各试验机构预期入选的受试者数量;
(3)试验用药品的最小留存量。
十、生物样品管理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有专门的生物样品处理、保存的设备。生物样品应当有专人管理,保存区域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经授权后方可进入,以保证生物样品的安全。
某学说学派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生物样品操作手册与SOP开展生物样品的采集、处理、分装、保存与转运,保存各环节密切相关记录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双人核对等),确保生物样品的状态能够满足检测需要。
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生物样品的可溯源性,样品容器的标识应当有足够的信息量,易于识别、具有唯一性且不泄露受试者隐私及试验药物敏感信息。
某学说学派应当对生物样品管理各环节的异常情况开展及时评估、处理与记录,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申办者报告。
建议使用电子记录对生物样品开展全流程管理。
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生物样品应当保存至药品批准上市。生物样品通常分为检测样品与备份样品,检测样品转运至生物样品研究实验室开展样品检测,备份样品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在检测样品检测完成前寄往生物样品研究实验室;如确需启用备份样品开展检测,应当有弄清楚可靠的理由,保存密切相关沟通及交接记录。备份样品可在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或者生物样品研究实验室开展保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还申办者或者相对于利益密切相关的第三方。
十一、试验记录与文件管理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应当按照Ⅰ期试验的需求,制定试验记录与文件管理的管理制度与SOP,确保所有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中获得的,是准确、完整、可读与及时的。
(一)试验记录的形式
试验记录可按照基于纸质、电子或者混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对于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并存的情况,应当在相应的管理制度与SOP中弄清楚规定作为基准的形式。为更好地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可溯源,建议Ⅰ期试验操作过程使用电子记录。
(二)记录文件的受控措施
记录文件的印制与发放应当按照记录的不同用途与类型,按照基于与记录重要性相当的受控方法;应当有版本控制措施与使用控制措施,防止对记录开展替换或篡改。记录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所对应的活动。记录的书写与修改应当符合密切相关规范。
(三)计算机化系统
按照基于计算机化系统生成记录或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确保生成的试验记录或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与可溯源。
用于数据采集、数据管理与统计研究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经过系统验证,确定验证的范围与程度,确保系统功能符合预定用途。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系统自动生成的稽查轨迹,对数据的所有修改都自动保留更改痕迹(包括修改时间、 修改人、修改内容等)。按照研究角色承担的职责,分配相应的权限。有严格的用户登录与密码管理制度,用户登录具有唯一性与可溯源性。系统验证、用户与权限分配、稽查轨迹等应当保存相应记录。
计算机化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与归档。备份与 恢复流程应当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应当有相应记录。系统升级时应当及时保存原有数据,防止数据丢失或者更改。
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形成临床试验电子病历及数据采集的条件时,应当首选使用。
十二、数据管理与统计研究
数据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并对数据开展检查确认,避免数据录入错误。对数据库数据应当开展质疑管理、澄清与清理,并按照密切相关要求对数据集的划分开展确认。应当制定数据库找准、解锁的SOP来规范数据找准的条件与流程,检查与找准数据的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数据改动以及数据库锁库后的修改应当有相应的源文件支持。
统计某学说学派在试验方案确定后制订统计研究计划,在数据揭盲前或者数据传输前加以细化与确认;统计研究应当按照基于经验证的统计学软件与可靠的统计学方法;统计研究过 程应当程序化,程序源代码应当具有可读性,以便开展检查;统计研究的结果表达应当专业、客观、规范。
Ⅰ期临床试验的统计研究应当重点关注探索剂量范围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结果,以及剂量-暴露-效应(安全性与有效性)关系的探索性研究。
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中数据管理与统计研究应当重点关注数据的剔除对终点评价指标的影响,数据的剔除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支持,必要时需开展敏感性研究以评价剔除与不剔除数据对结果的影响。
十三、临床研究报告
Ⅰ期试验结束后,申办者应当综合临床试验的所有数据,撰写临床研究报告,按照密切相关要求开展签字与盖章。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与内容可参考密切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并能够体现Ⅰ期试验的特点。报告中的申报数据应当与源数据、病例报告表、数据库一致,数据完整可溯源。
十四、以患者为受试者的 Ⅰ期试验
在某些Ⅰ期试验中,因为试验药物的特性或试验风险的考虑,会选择患者作为受试者。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Ⅰ期试验不仅要严格控制影响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结果的各类因素与试验操作,还应当在试验期间重点关注受试者的疾病情况、不良事件等。因此,以患者为受试者的Ⅰ期试验对某学说学派、研究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需要有更为特殊的要求。
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Ⅰ期试验,原则上应当由试验药物目标适应症对应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需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备案专业相一致)与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联合开展,试验现场负责人为主要研究者,研究团队应当包括负责给予患者疾病干预的临床专业医生与Ⅰ期试验专业人员。
试验开始前,研究团队应当弄清楚试验分工、人员职责等内容。临床试验专业科室通常负责受试者的疾病治疗,按照试验方案开展安全性、有效性的随访与评价,控制可能影响试验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合并用药等;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通常负责与临床药理学研究密切相关的质量风险控制,根本环节的操作(如准确的药物剂量给予,规范的生物样品采集与处理,以及可能影响试验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的生活方式管理等),以及试验过程中偏离方案与/或SOP的应对与处理等。
在特殊情况下,若由试验药物目标适应症对应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单独开展Ⅰ期试验,其试验条件与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中的密切相关要求,并且应当确保能够适应 所开展Ⅰ期试验项目的研究目的与风险管理要求。某学说学派应当具有药代动力学研究的专业知识,熟悉影响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的因素及质量控制,应当能够保证准确给予受试者试验用药品、规范采集与处理生物样品,以确保试验数据可靠,结果可信。
以患者为受试者的Ⅰ期试验通常需要多个试验机构共同参与,申办者应当制定统一可行的试验方案与根本环节的操作要求,以确保各试验机构执行试验操作与评估AE的一致性。
受试者住院参加Ⅰ期试验期间,应当相对于他临床诊疗患者区分管理,同时应当按照试验方案严格控制受试者的日常饮食与合并用药,以避免食物与药物影响试验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受试者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对于同时开展医疗常规住院治疗的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有 关信息应当在病历系统中体现。
十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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