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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研究

发布日期:2024-03-27 00:00:00 浏览次数:

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是市场上热门医疗器械注册产品之一,但因为射频治疗类器械不仅在医疗机构使用,亦在不属于医疗机构的理疗馆等地使用,流通在市面上的产品相对复杂多样。2024年3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研究》,一起看正文。

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研究(图1)

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分类界定研究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弄清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9物理治疗器械”子目录、一级产品类别“07高频治疗设备”中二级产品类别“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30号公告的实施涉及美容用途射频类产品的管理属性与管理类别划分。为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的分类界定工作,在国家药监局的指导下,器械标管中心对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与类别划分做出如下研究:

一、不是所有射频类产品都属于医疗器械。对于产品是否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一百零三条中医疗器械定义开展综合判定,并按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

二、按照30号公告,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其工作原理一般是“通过治疗电极将射频能量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使人体组织、细胞出现病理/生理学改变”;预期“用于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者治疗痤疮、瘢痕,或者减少脂肪(脂肪软化或分解)等”。符合3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例如,预期用于“淡化皱纹(如抬头纹、鱼尾纹等)、减轻细纹、眼周除皱、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苹果肌、脸部轮廓提拉、紧致轮廓、紧致肌肤、提拉塑型、收缩毛孔”等的射频美容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对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如产品还具备其他功能(如微电流刺激、超声治疗、强脉冲光治疗、冷敷等)时,按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一)“要是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该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例如,具备射频皮肤治疗与强脉冲光脱毛可归结成两种工作机理的产品,射频皮肤治疗的功能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功能,强脉冲光脱毛的功能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功能,则该产品整体应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射频类产品,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例如,预期用途不涉及3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而是仅用于“精华的皮肤无创促渗(不用于药品与医疗器械促渗)、促进精华吸收、皮肤表面清洁、温热推拿、物理推拿、肌肤放松、去除角质”或类似用途的射频类产品,则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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