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规库

海水鼻腔清洗液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最新版

发布日期:2026-09-11 16:05:42 浏览次数:  作者: 飞速度CRO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海水鼻腔清洗液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海水鼻腔清洗液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最新版(图1)

本指导原则是对海水鼻腔清洗液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开展充实与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与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要是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按照基于,然而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与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与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与标准的不断改进,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开展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作为第Ⅱ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海水鼻腔清洗液产品,分类编码为14注输、护理与防护器械-15病人护理防护用品-04海水鼻腔清洗液。通常由海盐或海水、纯化水等组成,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适用于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息肉、鼻窦炎等鼻腔疾病患者的鼻腔清洗,也用于鼻炎手术后及化疗后的鼻腔清洗。对产品中因为组成成分或适用范围结果属性与分类不弄清楚的,需申请属性与分类界定。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海水鼻腔清洗液产品的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要求,产品名称由一个根本词与不超过三个的特征词组成。通常可按照基于海水鼻腔清洗液、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生理性海水鼻部护理液、生理性海水鼻部黏膜清洗液命名。

2.分类编码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4-15-04,管理类别为Ⅱ类。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与实例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以产品的结构组成、性能指标与适用范围等因素为划分依据。例如:

3.1主要组成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3.2喷雾液主要组成成分一致,包装材质不同时,包装对产品性能无影响,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喷瓶与铝质气雾罐,可划分为同一个注册单元;包装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如电动喷雾器、手动喷雾器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4.型号规格

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及划分依据,弄清楚各型号规格之间的区别。可按照基于列表形式对不同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加以描述,必要时应提供差异部分的图示说明。

5.结构组成

产品中主要成分为海盐,容器通常为带喷雾泵的包装瓶或其他适用的包装瓶。申请人应弄清楚产品的全部组成成分及包装容器(材质),所含成分不应具有药理学作用。应弄清楚非无菌形式或无菌形式提供。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描述申报产品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管理类别、分类编码与适用范围等。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需全面、详细,至少需包括申报产品名称、结构组成及相应图示、各组成成分及组成百分比、各组分在产品中的功能、产品工作机理、技术性能指标、灭菌方式、有效期、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使用方法、配合使用的产品信息、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与符合的标准等。

3.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说明型号规格的划分依据、弄清楚各型号规格的区别,说明型号规格表述方式中对应字母、数字或符号的代表含义。需按照基于比较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加以描述。

4.包装说明

说明产品的包装层次,弄清楚产品各层次包装(初包装、二级包装等)的材料信息;特别需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包括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初包装)的材料信息。

5.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与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如有),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6.与同类与/或前代产品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与/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可包括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已上市同品种/类似产品。

7.适用范围与禁忌证

7.1适用范围

7.1.1应当描述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弄清楚预期用途。如产品宣称其他的适用范围,应与临床评价结论一致,应有充分的临床数据支持。

7.1.2弄清楚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申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如适用,弄清楚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的详细信息。

7.2预期使用环境

弄清楚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家庭等。

7.3适用人群

弄清楚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是否适用于儿童。

7.4禁忌证

应当弄清楚说明该器械不适宜应用的特定的人群或特定情况等信息,如:对原材料过敏者禁用。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应依据GB/T 42062提供产品风险管理报告。注册申请人应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密切相关可能的危害及产生的风险开展了估计与评价,针对性地实施了减少风险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措施。产品性能测试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性开展了部分验证,达到了通用与专用标准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对所有剩余风险开展了评价,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产品风险研究资料应为注册申请人关于产品安全性的承诺提供支持。应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害开展判定并列出清单(见附表)。

2.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按照基于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法规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按照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密切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

3.1.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应说明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弄清楚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

3.1.2性能指标

申报产品的性能指标建议包括以下几点(包括但不限于此):外观、装量、氯化钠含量、化学性能(如酸碱度、重金属、砷盐等)、渗透压摩尔浓度、微生物指标(或无菌),配合使用的喷瓶(如密封性、每喷量、总喷次数等)及其它附件应制定相应要求等。

注册申请人如宣称其他技术参数与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法规要求。

3.1.3检验方法

申报产品的检验方法应按照性能指标制定,优先按照基于已颁发的标准或公认的检验方法。考虑到产品的成分、配比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因此产品技术要求中按照基于的具体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3.2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人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并提交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提交自检报告,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2021年第126号)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3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的,产品检验按照基于的典型性型号应当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它产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并说明典型性型号选择的依据。应对典型性型号规格产品开展全性能检验,具有差异的产品应开展差异性检测。

4.研究资料

按照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与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与研究结论。按照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实验室研究、文献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括研究方案、研究报告。

4.1原材料控制

应弄清楚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符合的标准或质量控制指标及要求,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

4.2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按照基于的标准或方法、按照基于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4.3生物学特性研究

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与审查指南的通知》要求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应当包括:

4.3.1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与方法。

4.3.2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与时间。

4.3.3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与论证。

4.3.4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申请人如开展生物学试验,应按GB/T 16886.1选择适用的试验项目,试验项目的选择应结合产品预期接触的部位以及产品累积使用的接触时间,按照现行版GB/T 16886.1,若适用于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息肉、鼻窦炎等鼻腔疾病患者的鼻腔清洗,建议至少考虑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若适用于鼻炎手术后及化疗后的鼻腔清洗,建议至少考虑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

若开展申报产品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方式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应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与审查指南的通知》要求开展评价,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性。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的等同性,需按照GB/T 16886.1的要求开展申报产品生物相容性试验予以评价。

4.4灭菌(除菌)工艺研究(如适用)

以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除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开展常规控制。注册申请人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研究:

4.4.1产品与灭菌(除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除菌)方法等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因环氧乙烷遇水后可形成有毒的乙二醇,影响产品性能,该方法不适用于海水鼻腔清洗液产品灭菌。

4.4.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按照产品及包装情况选择适宜的灭菌方式。如所选灭菌方法是否会结果包装物的外观出现改变。

4.4.3应弄清楚灭菌工艺(方法与参数)与无菌保证水平(SAL),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0-6,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4.5稳定性研究

4.5.1货架有效期

应提供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产品性能满足使用要求。注册申请人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检测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检测与包装系统性能检测两方面。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是验证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直接证据。当加速稳定性试验结果相对于纷歧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对于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开封后可以多次使用的,应对其开封后稳定性开展研究,以确认产品开封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最长存放时间,提供研究报告。

产品以无菌与非无菌可归结成两种形式提供时,应分别开展有效期研究。对于同一注册单元内不同型号产品包装存在差异的(如同时包括PET瓶与铝瓶包装),还应考虑微生物屏障的差异,对于可能存在差异的,应分别验证。

4.5.2包装研究

应提供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运输与贮存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湿度、光线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性能造成不利影响。

注册申请人应提交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与维持完整性的验证资料。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中可能结果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其包装的情况,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开展验证。

包装研究资料应包括封口试验以及包装材料对灭菌的适应性研究。可依据GB/T 19633系列标准对包装开展研究研究与评价。

4.6其他资料

注册申请人应基于申报产品的分类编码、适用范围等判定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等同性,经判定属于免于开展临床评价的产品的,应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比较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提供相应资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符合《免临床目录》条件的海水鼻腔清洗液,注册申请人无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与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与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建议参照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与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制定说明书及标签内容,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不限于此):

1.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出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储存与运输条件不应超出产品货架有效期与运输验证范围。

2.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微生物指标、“非无菌”字样或符号;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或除菌工艺、“无菌”等字样或符号。

3.注明产品主要原材料,应有对材料过敏者禁止使用的提示,应注明。

4.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

5.应标注清楚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严禁使用超过货架有效期的产品;弄清楚产品存储条件,如避光、温湿度要求等。

6.产品应遵医嘱使用,注明建议使用周期、使用方法与用量。若产品可多次使用,应当弄清楚提示使用者该产品开封后应如何保存以及限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7.使用中若出现粘膜组织不适反应、不慎喷入眼内等,请立即停止使用并清洗干净,必要时及时就医。

8.弄清楚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等。

9.其它应载明的内容。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提供确保产品与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文件。说明生产工艺与步骤,列出工艺图表,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应开展确认。应提供产品加工过程中以及终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若产品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107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与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5年第19号[Z].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8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比较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 [Z].

[17]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18]YY/T 0567.1,医疗保健产品的无菌加工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19]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与常规控制要求[S].

[20]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S].

[21]GB/T 4857,包装 包装运输件系列标准[S].

[22]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S].

[23]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S].

[24]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5]YY/T 1437,医疗器械 GB/T 42062应用指南[S].

[26]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与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 通用要求[S].

[2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5年第29号[S].

附件

产品主要危险(源)

危险(源)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危险(源)的形成因素

可能的后果

生物学危险(源)

生物污染

生产环境控制不好。包装破损或使用时不规范造成生物污染;产品没有达到无菌或微生物指标的要求;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未按开封后稳定性要求使用。

引起交叉感染。

不正确的配方(化学成分)

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造成毒性危害。

加工工艺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

引入有害物质,引起患者感染或造成毒性危害。

环境污染

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如外来的粉尘、微生物、其他杂质等。

引起交叉感染。

储存(如温度、湿度)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

产品老化、无菌有效期缩短或开封后性能不能达到使用要求。

生物相容性

按照基于不合格原辅材料。

引起使用者接触部位的过敏或刺激。

操作危险(源)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

无法保证使用的安全性,结果无法达到满意的使用效果。

使用产品时未按照说明书中操作方法使用

错误操作过程中未全覆盖粘膜组织。

无法保证使用的安全性,结果无法达到满意的使用效果。

忽视说明书中禁忌证、警示信息等内容

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或刺激;超出产品的最长使用时间;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再次使用前,未经过充分有效的验证、未按开封后稳定性要求使用、未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引起使用者接触部位的过敏或刺激。

在限定环境下未正确选用合适的产品。

引起交叉感染。

信息危险(源)

不正确的标签

标记错误或不清晰、不全面,没有按照要求标记。

错误使用;储存错误;产品辨别错误。

不正确的说明书;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禁忌证不全

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必要的警告说明;使用前未检查产品及其包装状态;未标示使用后的处理方法(如一次性使用产品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开封后多次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推荐开封后储存条件或使用时间、使用要求);未正确区分一次性使用产品与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

错误操作;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有效性。

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

未标识产品有效期或开封后效期(如适用)。

使用超出有效期的产品或超出最长开封稳定性时间的产品,或因成分性能变化而结果无法达到满意的使用效果;或引起交叉感染。

不适当的产品包装(产品污染与/或减少性能)

生产、运输与储存过程中结果包装破损;包装封口不严密;包装材料选择不适当;使用前未检查产品包装密封状态。

产品使用效果与有效期无法得到保证。

一次性使用产品重复使用时危害性警告不适当

一次性使用产品的标识不全或不易识别。

引起交叉感染。

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使用时危害性警告不适当

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未说明保证产品开封稳定性的储存条件、没有标识推荐再次使用的操作方法与要求;开封后多次使用产品的标识不全或不易识别。

达不到使用效果使用效果,引起交叉感染。

因为废物与/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

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销毁。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


本文标签: 海水鼻腔清洗液
医疗器械注册咨询

站点声明: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如密切相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本站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
北京飞速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药物及医疗器械、诊断试剂产品政策与法规规事务服务,提供产品注册申报代理、临床合同(CRO)研究、产品研发、GMP质量辅导等方面的技术外包服务。

您可能喜欢看:
请进
提交留言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91-0380-1095
同微信
项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