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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便携式输注泵适用范围中是否要注明具体药物的名称?

发布日期:2025-08-12 00:00:00 浏览次数:

适用于临床微量给液治疗中的可持续给液(固定的或可调节)与(或)持续给液加自控给液的一次性使用便携式输注泵(非电驱动),在我国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本文为大家说说一次性使用便携式输注泵适用范围中是否要注明具体药物的名称?一起看正文。

一次性使用便携式输注泵适用范围中是否要注明具体药物的名称?(图1)

一、一次性使用便携式输注泵 非电驱动产品结构组成

本产品分持续给液(CBI)1、2、3、4ml/h;持续给液与自控给液(CBI+PCA)1、2、3、4ml/h ,自控给液量0.4±0.06ml/次,自控给液间隔10±2min可归结成两种类型。由单向阀加药装置、弹力贮液装置、药液过滤器、限流装置、自控给液装置(CBI没有)、输注管路与外圆锥接头组成。按照基于原材料为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聚氯乙烯(PVC)、聚丙烯(PP),经环氧乙烷灭菌。

二、一次性使用便携式输注泵 非电驱动产品适用范围中是否需要注明具体药物的名称?

考虑到不同输注药物的粘度、输注流量及用法用量等均存在差异,因此建议在适用范围中注明经验证的、符合药物使用要求的具体药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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